《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

合集下载

村居委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

村居委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

妥甸镇2015年船舶安全生产
(村居委会)



妥甸镇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村(居)委会对所辖地域内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村(居)委会对所辖地域内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签订如下责任状。

1、承包期内,辖区内无沉船死亡事故。

2、村(居)委会要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

3、辖区内船舶相关证照齐全,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况。

4、辖区内无违章、超载、超范围航行、渡运。

5、制定加强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活动。

6、渡运繁忙时(赶街天、节假日、庙会日),相关村(居)委会要亲自派人到渡口维持程序,确保渡运顺利开展。

7、由于工作失职,没有加强管理,造成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村(居)委会负责人管理责任。

8、本责任状不受领导变动的影响,领导人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9、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在下一年责任状未签订之前仍然有效。

妥甸镇人民政府(签章)村(居)委会(签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执检单位:妥甸镇人民政府签名:村(居)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名):。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阳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镇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为一体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第四条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云交政法〔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云交政法〔2014〕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2.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3.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4.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16日附件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有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制度的组织实施。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下列责任人之间应当签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三)村(居)民委员会与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四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由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除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二)确定分管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三)组织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考核;(四)组织有关部门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应对措施,开展综合治理。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一、前言农(自)用舶船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农(自)用操作的船舶。

农(自)用船舶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面临种种安全隐患,因此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二、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性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直接关系到乘员和货物的安全、船舶及设备的完好以及环境的保护。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自)用船舶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效率,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做好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内容1.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确保农(自)用船舶的设计、建造、配备、运行、维护等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2. 加强船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船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船舶,并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 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对船舶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修理,确保船舶的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使用一切质量不过关的设备。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农(自)用船舶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和排除,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5.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准备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救援机制,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的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四、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方法1. 加强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的责任意识农(自)用船舶管理者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的责任意识,确保所有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性,主动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引导和监督属下船员、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础。

农用船舶安全责任制度

农用船舶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农渔业生产的所有农用船舶,包括渔船、运渔船、养殖船、农用运输船等。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用船舶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农用船舶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第五条农用船舶所有者责任:(一)对农用船舶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对船舶上的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农用船舶使用者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船舶的载重、载客规定使用船舶,不得超载。

(三)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四)配合船舶所有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农用船舶经营者责任:(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安全。

(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对船舶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农用船舶船员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船舶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三)严格执行船舶的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九条农用船舶监管部门责任:(一)依法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监管,确保船舶安全。

(二)对船舶所有人、使用者和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农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性能等方面。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文政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2013年8月15日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5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业渔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购置或者建造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大政办通〔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实施意见》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大理州清理整顿“三无”船舶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州辖区水域船舶和浮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深入清理整顿水上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21〕1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生产红线,深入推进水上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重点,集中攻坚,源头管控,全面清理排查、整顿治理水上运输,取缔违法违规开展水上运输船舶,净化水域交通运输环境,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控制较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顿范围。

对全州水域内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规范管理,重点规范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水上运输行为,提升安全能力,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顿时限。

结合水上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1年8月起到2022年底,用一年多的时间,全面完成水上运输和“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云政办发[2005]176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我省地处西南山区,境内有金沙江、澜沧江、珠江、红河、大盈江、怒江六大水系,68条主要河流,30多个高原湖泊,5200多个水库,在众多的江河、湖泊、水库中有渡口581道,渡运已经成为当地各族群众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县乡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渡口、渡船等设施不完善,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等,导致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船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1989年昆明禄劝“3· 29”事故造成23人死亡,1990年昭通永善“3· 21”事故造成104人死亡,1991年昭通炎山“11·23”事故造成28人死亡,1998年保山芒宽“10·27”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05年文山富宁“7·11”事故造成8人死亡。

这些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28•【字号】昆政复[1989]114号•【施行日期】198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89〕114号文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运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江河、泊湖、水库内航行的乡镇客运、货运船、摆渡船等,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第三条昆明市交通局航运管理部门和县(区)航运管理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运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应根据管理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协调管理工作,做到对分散的乡镇船舶有人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必须掌握和了解所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技术素质。

督促其做好船只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能,对船员(渡工)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港航规章,并按受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乡镇船舶必须坚持安全检验制度,客运、货运船、摆渡船一年一次,其它船舶二年一次。

经航管部门检验丈量,勘划载重线,核定载货量和载客人数,划定航行区域,发给《船舶航行证书》后,方准航行。

第七条船舶的驾长或驾驶员须经主管机关考试(考核)合格,领取《船员职务证书》后,才能从事水上客货运输,驾长或驾驶员一经确定,应相对保持稳定。

第八条驾长或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港航规章;2、有一定的驾驶技术和航行经验;3、身体健康。

第九条渡口的设置或迁移,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备案。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安办[2009]4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4【实施日期】2009.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云安办〔2009〕4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安全发展,针对珠江、红河、澜沧江、金沙江流域以及支小河流水电开发建设形成的大中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农用船、自用船非法参与运输、载客现象十分普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库区沿岸人民的安全出行问题。

《通知》下发半年多来,各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开展了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部份地区库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至今仍无明显改善,在今年组织的“六月安全月”和汛期安全检查活动中,检查发现有的库区在赶集天仍有近百艘不具备安全适航状态的农用、自用船非法载客运输,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一是认真落实县乡政府对库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库区水运点多、面广、线长,其安全管理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0]239号)明确指出“县、乡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应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船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四)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五)制定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三)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范性文件规定;(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三)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进行登记、年检,船舶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年审;(四)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制;(五)定期排查清理辖区内自用船舶使用、存量情况,掌握自用船舶管理动态,及时上报船舶情况;(六)监督村民、社区居民建造、买卖自用船舶,制止村民、社区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买卖自用船舶;(七)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和报告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用船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农业生产、渔业捕捞、农产品运输等活动的农用船舶。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作业安全、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安全第七条农用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不得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用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用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程序。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用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用船舶,包括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非营运船舶。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舶及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用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农业、海事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用船舶所有者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船舶安全责任。

**第三章船舶与船员**第八条农用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1. 船舶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2. 船舶结构安全,符合相关标准;3. 船舶设备齐全,性能良好;4. 船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农用船舶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理论知识;2. 通过船舶船员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3. 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农用船舶所有者应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用船舶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农用船舶所有者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船员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各级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农用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四条发生农用船舶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农用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农用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农用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用船只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用船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业生产、渔业捕捞、农产品运输等活动的农用船只,包括渔船、农用运输船、农用作业船等。

第三条农用船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农用船只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农用船只所有人或经营人(以下简称“船主”)是农用船只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1. 对农用船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农用船只船长负责船只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2.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3. 负责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4. 确保救生设备齐全有效,定期组织救生演练。

第六条船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驶或操作。

2. 掌握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参加救生演练。

3. 保持船舶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4. 遇到紧急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用船只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农用船只应配备以下安全设备:1. 船舶信号设备,如号灯、号笛等。

2. 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

3. 防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4. 防雷设备,如避雷针、防雷器等。

第九条农用船只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1. 紧急疏散方案。

2. 人员救助方案。

3. 火灾扑救方案。

4. 遇险求救方案。

第十条农用船只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1. 船舶结构及设备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的通知云交运安〔2001〕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乡镇船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经省政府同意的《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

省交通厅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所发《云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试行办法》(云交航字〔1989〕699号)同时作废。

附件: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一年二月五日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县、乡(镇)、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云政发〔1990〕239号)、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0〕2号),结合云南省乡镇船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有乡镇船舶(县以下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运输、旅游、捕鱼等作业的船舶)的县、乡(镇)、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三条承包方式: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县、乡(镇)、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安全责任承包,以《乡镇船舶安全责任承包书》的形式签订,乡(镇)政府向县(市)政府承包、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承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村民委员会承包。

第四条安全责任一、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的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对乡镇船舶的安全负责,其具体责任是: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针对本辖区内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补充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明确其职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水上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及负责对乡镇船舶的整顿、检查;负责渡口设置或迁移审批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收集检查情况,针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状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5、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级有关水运安全目标任务的分解,组织好乡镇船舶安全责任承包活动。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辖区内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及存在隐患等问题,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治理。

7、发生重大沉船事故,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负有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

其具体的责任是:1、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水上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水运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上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2、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对乡镇船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维持渡口、客渡船、游览船的营运秩序,重点监控防止船舶超载、超范围营运)。

3、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负责督促辖区内乡镇船舶按规定办理证、照及有关手续,监督其合法经营,对违章航行、渡运又不服从管理的,报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5、根据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禁止干部和群众搭乘违章船舶,严禁违章指挥船舶航行、渡运,遇渡运繁忙时(赶街天、节假日、庙会等)派员到渡口维持秩序、严禁违章、超载冒险渡运。

6、乡镇船舶发生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村民委员会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其具体责任是:1、负责组织本村船员、渡工、村民学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根据辖区内乡镇船舶情况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将乡镇船舶纳入乡规民约进行管理。

2、每月至少组织船员、渡工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进行一次“四查”(查安全措施、查遵章守纪、查设备完好、查服务态度)安全日活动,确保船、人、证符合要求,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对乡镇船舶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维持渡口、客渡船、游览船营运秩序、防止船舶超载、超范围营运)。

4、遇渡运繁忙时(赶街天、节假日、庙会等)派员到渡口维持秩序、严禁违章、超载冒险渡运。

5、乡镇船舶发生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其具体责任是: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加强对所属船员、渡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持证上岗,遵守港航规章,安全航行、渡运、作业。

2、加强对船舶、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和良好状态,所属船舶证照手续齐全,不得违章、超范围航行和渡运。

3、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所属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

4、船舶发生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责任承包书的签订1、安全责任承包书,由甲、乙双方责任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经签订,对签字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修改条文,并以此作为检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依据。

2、责任承包书甲、乙方各一份,乡(镇)向县(市)政府承包的,地、州、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各一份;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承包的,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监督部门各一份;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县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监督部门、乡(镇)政府各一份。

3、责任承包书有效期为一年,承包书的签订必须是甲、乙双方签订,不得代签。

第六条考核与奖惩1、责任承包书签订后,承包方应定期向发包方汇报工作情况,发包方亦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执行情况作好抽查记录,于承包到期后一个月内,组织检查,核实业绩,总评打分表彰奖惩。

2、分值以百分制计算,100分为最高分,全面完成承包责任书各条要求的得100分,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80分以上100分以下者,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表彰奖励。

4、60分以上80分以下者不奖不惩。

5、60分以下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惩罚金。

惩罚金额自定。

6、奖金来源,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七条县级及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船舶,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承包,落实责任制,其奖励费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交通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随时报告省交通厅。

附:一、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乡)镇政府对县政府〕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政府〕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村民委员会〕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乡〔镇〕政府对县政府)为了落实乡(镇)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签订如下责任承包书。

1、承包期内,辖区内无沉船死亡事故,记50分;2、乡、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记10分;3、辖区内乡镇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记10分;4、辖区内无违章、超载、超范围航行、渡运,记10分;5、制定加强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记10分;6、渡运繁忙时(赶街天、节假日、庙会等)亲自或派人到渡口维持秩序,记10分;7、由于工作失职,没有加强管理,造成重大事故,追究承包人领导管理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责任人:(签字)(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签字)(章)年月日注: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地、州(市)、县(市)交通局、港航监督部门各一份)。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政府)为了落实村民委员会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签订如下责任承包书:1、承包期内,辖区内无沉船死亡事故,记50分;2、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尽职尽责开展工作,记10分;3、辖区内乡镇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记10分;4、经常组织船员、渡工、村民学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制定加强管理办法,记10分;5、渡运繁忙时(赶街天、节假日、庙会等)亲自或派人到渡口维持秩序,制止违章、超载等冒险航行,记10分;6、每月至少组织船员、渡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开展一次以查安全措施、查遵章守纪、查设备完好情况、查服务态度“四查”为内容的安全日活动,记10分;7、由于工作失职,没有加强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承包人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签字)(章)年月日村民委员会责任人:(签字)(章)年月日注: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政府、交通局、港监部门各一份)。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村民委员会)为了落实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所有或所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签订如下责任承包书:1、承包期内,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无沉船、死亡事故,记50分;2、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证、照手续齐全有效,无违章航行、渡运,记10分;3、定期对所属船舶、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完好适航状态,记10分;4、制定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经常对船员、渡工、乘船人进行安全教育,记10分;5、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所属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记10分;6、按时组织,并参加安全日活动,记10分;7、由于违章航行,造成事故的,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村民委员会责任人:(签字)(章)年月日责任人:(签字)年月日注: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市)交通局、港监部门、乡(镇)政府各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