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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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及《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继教[201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凡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必须建立继续教育纸质和电子档案,档案和登记随教师工作单位转移,并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二、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

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

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三、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省级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市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所辖县(市、区)高中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

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进行年度审查,建立县级教师培训档案。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帐”。

四、集中培训必须在培训前将需求分析、立项说明及实施方案报教师培训部门批准,并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实际执行课程安排、绩效报告及学员名单报继教中心备案,由继教中心发放“学时证明”。

未经批准或训后报备材料不全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五、纳入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的范围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培训。

4.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5.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县级以上(含县级)学术团体依据- 2 -
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六、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七、集中培训的学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2.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3.县级以上(含县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减半登记集中培训学时,其余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培训,取得毕业证书,登记集中培训120学时。

5.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承担的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教师工作坊研修等混合式培训。

集中面授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据实登记;网络研修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登记,每项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周期内累计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100学时,超出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按非集中培训登记。

八、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组织的校本培训,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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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年初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九、纳入继续教育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的范围包括:
1.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

每年最高记6学时。

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师德教育专题培训,以学校的考勤登记册、教师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和学校年度教师师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学时的依据。

2.读书修身。

每年最高记12学时。

教师每年至少读两本好书,凭读书诠注记载、撰写的读书笔记、读书心得登记学时。

3.远程培训。

教师上网学习专业知识,每年有效在线学习,或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的后续网络研修
阶段培训学时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以结业证书、学习笔记、下载的资料及考试成绩为依据。

4.校本培训。

每年最高记12学时。

各学校每年要有计划地利用暑期、寒假及业余时间组织教师(分学科或分年级)开展校本培训不少于2次。

以活动记载作为登记学时的依据。

5.常规研修。

每年最高记9学时。

教师每年参加集体备课、说课不少于4次,讲公开课不少于1节,听课、评课不少于4节。

以活动情况记载作为登记学时的依据。

6.深度研修。

每年最高记6学时。

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优质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育叙事和案例分析各2篇。

7.比武研修。

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学比武及课案研修(或获奖),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12、9、- 4 -
6、3学时。

8.教改研修。

教师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刊物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分别计9、6、3、2学时。

同一论文多层次获奖,只计最高级别。

9.科研课题研修。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校级科研课题研究结题后,根据课题组提供的课题立项文件、开题报告、结题报告、结题证书(文件)等材料,课题负责人分别计24、18、12、6学时,课题组成员分别计12、9、6、3学时。

10.参加县级以上学术交流或讲公开课、观摩课的,按6学时/天登记非集中培训学时。

公开出版专著的,按3学时/千字登记非集中培训学时。

十、校长(园长)参加校长(园长)培训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教师学时登记时与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性质一致。

十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编号,用于中小学教师学时登记。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表模、职称晋级、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和年审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年度或周期内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教师不得评优、晋职、晋级、教师资格注册年审。

十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年度登记审核验印制度,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实施,每年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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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培训周期结束,完成周期学时任务的教师,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周期学时完成”专用章。

十三、中小学校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将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纳入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十四、从2016年第五轮继续教育开始,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统一使用电子和证书同步登记方式。

登记程序为:教师提供学时登记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员审核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按学时类别归类,录入继续教育电子档案,并分类填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中。

所有信息由学校管理员或指定专人填写,有据可查,真实有效。

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

每年度结束,管理员整理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和数据,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登记汇总表》,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年审。

十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元月对教师上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或抽样审核。

核对继续教育计划、佐证材料及学时数,将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完成情况汇总。

十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定期将审核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如实填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注明完成学时,由继续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和公章验印。

各校应如实张榜公布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年度完成情- 6 -
况和周期完成情况,加强考核考评,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培训,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

十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及各校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十八、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局督导考核评估范畴,对各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和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定结果进行通报,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发放与学分考核登记管理办法》(随县教发[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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