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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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清欠办
•【公布日期】2009.06.24
•【字号】冀清欠办[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
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冀清欠办[2009]5号)
各市建设局、清欠办,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近一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投诉明显增多。
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全力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将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是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今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
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都要突出防范拖欠的工作内容。
要重点抓好施
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各市清欠、建设部门要于2009年7月份,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已经产生拖欠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切实加大督导解决力度,督促施工企业限时支付。
涉及拖欠工程款的,要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但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问题但又不积极配合解决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工或清出建筑市场。
各地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全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落实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责任,强化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清欠、建设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日常监管及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对于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支付的施工企业,
要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同时,要将其列入拖欠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其实施重点监控。
四、切实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目前,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办理进冀备案已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切实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备案后监管。
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省辖区内承接建筑施工业务的,不论是总承包企业,还是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先行到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各级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地在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手续时,应要求其做出并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承诺应包括:对承接的工程,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等有关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进冀建筑企业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并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在本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各地也要将进冀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
对于省外建筑企业未办理进冀备案而承接工程,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越级访、集体访等不良事件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五、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拖欠投诉处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投诉处理工作,并加强对下一级工
作机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完善本地区举报投诉处理网络,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并有效的开展工作。
要按照“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各项投诉。
在受理和处理拖欠投诉或信访问题上,坚决避免推诿冷漠、虚于应付的工作作风,坚决避免将矛盾上交。
同时,要加强防控,避免各种不良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六、切实加强对拖欠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
在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和各类监督检查中,对存在拖欠行为但又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肃处理。
对于产生拖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清偿之前,清欠或建设部门应协调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的,应暂时收回预售许可证,并责令开发商中止对外销售。
拒不清偿的,要记录在案,进行全市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同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其今后新开发项目,不予允许参与土地招标,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
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各级清欠或建设部门在积极协调解决拖欠问题的同时,要依法追究拖欠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从严从重作出处理或处罚。
对凡是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施工企业,各市建设局或清欠办都要在本市范围进进行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本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及时报请我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同时,我厅还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并视情节作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
突出并加强对建筑市场薄弱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接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允许“包工头”挂靠、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稽
查。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坚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录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