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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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陇上税语注:

1、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即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获取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3000多万股,价值5亿元。张某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其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约为(50000-2600)×20%=9480(万元)。该笔税款在张某转让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2、根据财税〔2015〕41号,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1号文件并未要求平均缴纳个税。从文中可以看出,当地允许纳税人前四年缴纳税款为0,最后一年一次性缴纳。本号也发过几个案例也是如此处理。

3、张某获取Y上市企业3000多万股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多元,此股票虽然有限售期,但并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假设张某出售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0元,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4、但假设张某以2元的价格出售股票,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属于其股票的投资损失,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此损失没法得到弥补。如有,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张某出售X公司股权所得可递延至出售Y上市企业股票时,为:2元/股×3000多万股-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但现在只能是:张某转让X股权所得50000万元-2600多万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张某转让Y公司股票的损失(2元-10多元)×3000多万股无法得到弥补。张某不愿意纳税的原因就在于此。尤其在股价暴跌时,有可能股票出售收入还不足以纳税,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5、和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资产一样,本案也有对赌协议,好在张

某业绩对赌完成了。如果没完成,张某股权转让所得中能不能扣除需要补偿上市公司的部分?本号发过不少对赌协议案例。在广州税务处理的李菊莲与华闻传媒案例中,稽查局是认可扣除的。

6、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曾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此时需要纳税,故才可以作为股权原值扣除。但以前广东省有优惠政策,此部分个税可以免征。

7、本案是上级移交的案件。昨天的公众号发布了中国税务报报道的天津税务对股权转让税务监管的“三步工作法”,说明各地对资本交易的监管越来越严了。

8、受各种因素影响,今年各地税源非常紧张,加强对“双高”群体的税收监管是必然的。

总之,此案看点颇多,值得学习。

已作纳税备案,交易人为何爽约?

作者:本报记者张雪涛

案源信息显示,张某在完成巨额股权交易后,曾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但是,备案到期,其却并未如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张某为何爽约?其中有何蹊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移交的案源线索,对张某转让企业股权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实施核查。检查人员详查细审,仅用1月时间,即充分掌握了5年前这起大额股权交易的全部细节,确认了张某少缴税款的事实,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800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确保了涉案股权交易税款不流失。

已作备案,为何少缴税款

今年4月,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下发的高收入自然人张某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疑点线索。线索显示,张某在2016年曾发

生股权转让行为,其将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张某当时就股权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承诺分期缴纳税款。但张某期满后却未如约、如数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线索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相关情况调查研判。

张某2016年向广州市税务机关所作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信息显示:张某向Y公司转让X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亿多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亿多元,计划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其中2016年—2019年计划缴纳金额为零元,2020年计划全额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缴税备案到期后,张某并未按备案约定时间申报缴纳税款,直至今年2月,才开始向广州市税务机关就该笔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申报缴纳的税款仅为5000多万元,与备案时承诺的应缴1亿多元税款额,相差了一半。

既然张某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主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说明其对自己的纳税义务是知晓并愿意承担的,但是为什么备案到期后,却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呢?

回溯调查,复盘交易全貌

检查人员决定从案件的源头——张某这项股权交易实施核查,通过还原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准确掌握交易细节,为解开谜团、查处案件奠定基础。

案源信息显示,张某这项股权交易与上市企业Y公司有关。按照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份额较大的股权转让活动,相关信息须于公司年报等途径公开披露,这为专案组调查获取张某股权交易真实情况带来了便利。

经过大量的信息梳理和查询工作后,专案组终于在海量公告信息中找到这起股权转让交易的详细情况:张某将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Y公司,转让对价为5亿余元,该对价全部由Y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3000多万股股票的方式支付,每股单价10多元。交易完成后,

X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按协议取得Y公司3000多万股新增上市股份。

检查人员了解到,此次交易中,张某与Y公司还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方约定,X公司在交易后3年内需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目标,否则张某需要把取得的部分Y公司股份返还作为业绩补偿。在3年的业绩承诺期内,张某获得的Y公司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根据X 公司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解锁,因此,张某在股权交易后,无法马上在股票市场出售所获得的Y公司股票。

了解这些交易细节后,要确认张某在该交易中的收入情况,专案组还需要核实张某对X公司承诺业绩的最终实现情况。于是,检查人员继续对Y公司随后3年的相关经营信息实施核查,终于发现,Y公司在后续发布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披露了X公司在业绩承诺期2016年—2018年间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这些数据显示张某与Y公司股权交易时的业绩承诺标准已实现——张某无需返还股份对Y公司进行补偿。

通过核实这一信息,专案组确定,张某在2016年向Y公司转让股权取得收入共计5亿多元,这一事实确凿无误。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是由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计算得出,要准确核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知道张某转让的X公司股权原值以及交易成本等情况。

为了核实张某持有的X公司股权的原值,检查人员又仔细查阅了Y 公司披露的该项交易长达400多页的交易方案,终于在交易报告中“标的企业历史沿革信息”这一章节找到了有价值信息。

交易报告显示,X公司成立于2011年,张某作为股东,当时出资20多万元,持股比例51%。随后的三四年中,在经历了数次增资和减资后,至2014年张某持有X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额为350多万元。

2015年,X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公司,张某以货币出资额和企业未分配利润等合计净资产共2600多万元作为出资额,共计持有X 公司股份1000多万股,持股比例30%。此后,直至与Y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张某持有的X公司股份未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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