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双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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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双拥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双拥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双拥工作是指在部门范围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优待、抚恤、安置、慰问等活动,关心照顾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疾军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人员和其他优抚对象,支持部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条部门双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共建共享、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推动双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四条部门双拥工作应纳入部门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制度,确保
双拥工作落到实处。
二、双拥工作内容
第五条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部门应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双拥知识,
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双拥意识,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
第六条优待优抚对象。
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优待优抚对象的法律法规,为优
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七条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做好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条关心军人家庭。
部门应关注军人家庭的生活困难,积极开展慰问活动,为
军人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九条支持部队建设。
部门应积极支持部队建设,协助部队解决训练、生活等方
面的实际问题,促进军地共建。
第十条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部门应与共建部队共同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增进军地
感情,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一条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
部门应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持其庄严、肃穆的环境,为烈士亲属提供祭扫、缅怀的条件。
三、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部门应设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部门应设立双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双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部门双拥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双拥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双拥工作情况和成果。
第十五条部门应定期召开双拥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部门应将双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双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部门应加强对双拥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双拥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部门应定期对双拥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部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