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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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高级别、高价值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诊疗原则,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档案,保存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规范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患者。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常规和临床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诊疗。
第十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
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明细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患者不明费用。
第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惩处,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医疗服务或收取高额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行政部门:指负责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部门。
⒉执业许可证:指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合法执业证书。
⒊患者知情权:指患者对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充分了解和决策的权利。
⒋患者参与权:指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决策和治疗方案有参与和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