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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行政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二)经济问责:罚款、赔偿、停职检查等;
(三)党纪问责: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四)其他问责方式。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及其责任。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的,维持原问责决定;对申诉理由予以采纳的,依法予以改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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