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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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矿山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研究、制定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施工人员责任: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完好。
(二)项目负责人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监督安全生产落实。
(三)施工人员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监理单位责任: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矿山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完好;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企业内部监督检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