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保险基本原理-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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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的特殊时间规定
• 规定保险方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
• 一般为2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
除合同。
• 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视为保险人已 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隐瞒
• 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
案例分析
• 2003年,轰动香港娱 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 姐大——梅艳芳的陨落 。
• 而事隔一年之后的 2004年,轰动香港保 险界的传闻也与这位巨 星密切相关。
•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 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 体报道,早在2002年,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 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 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 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 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 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 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 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 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 ,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 律后果之二,过失违反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七款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一)告知
•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 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 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 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限告知。 二是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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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 0日上 午6时1 6分20. 10.20 20.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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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 2020年 10月2 0日星 期二上 午6时1 6分32 秒06:1 6:322 0.1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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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 年10 月上午6 时16 分20.10 .2006: 16Oct ober 20, 2020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
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 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 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三)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 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 ,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 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确认保证 与 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
明示保证 与 默示保证
小结: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四)禁止反言
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 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 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 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 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 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 保险人反言。
(1)未告知
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 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
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
即明知某些事实 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
即怀有不良的企图,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违反保证的后果如何?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 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 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 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案情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 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 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 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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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 20年1 0月20 日星期 二6时1 6分32 秒Tues day, 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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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相信得力量。20.10.202020年1 0月20 日星期 二6时1 6分32 秒20.1 0.20
谢谢大家!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 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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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 2020年 10月2 0日星 期二6 时16分3 2秒06 :16:32 20 Octo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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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 0.2020 .10.20 06:16 06:16: 3206: 16:32 Oct-20
保险事故定义
• 以诚待人,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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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0 20.10. 20Tue sday, 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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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06:16: 3206:1 6:320 6:1610 /20/2 020 6:16:32 AM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 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 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 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 律后果之一,故意违反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五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保险公司在设计问题时, 应该抓出“重要事实”这实质性内容, 不应 该过于繁杂, 为赔付设置重重障碍; 另一方 面, 在采取询问告知这种形式时, 投保人应 该正确对待每一个看似并不重要的问题, 作 如实回答, 切记既然是询问方式, 那么问题 是否重要, 就应该由保险人判断, 而不是投 保人。
• 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 退还保险费。
• 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 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 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 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 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录
1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3
近因原则
4
补偿原则
5
代位追偿原则
6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案例分析
1967年Hair太太为其儿子家投保财险时, 为取得保单 回答了保诚保险公司无数繁琐问题, 如家庭财产表面状 态是否良好, 房子有多少个出口, 她儿子在少年时是否有 不良行为或成年后是否有偷窃罪, 儿子每天大约有多少 小时不在家, 每年有多少天休假等等。但尽管如此, 倒霉 的Hair太太在发生一场火灾后仍未能得到赔偿, 原因有 两个: 一是火灾前几天他儿子一直不在家, 另一条竟是其 儿子曾因接受过他人偷来的香烟而被判有罪! 事后Hair 太太回忆当初没有如实陈述的唯一原因就是因为她觉得 这和保险压根没有关系! 陪审团的三位先生为此也不无 遗憾地说: “这个案子暴露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缺陷, Hair 太太又不是保险人, 她怎么会知道什么信息很重要, 什么 不重要呢? ”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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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0 06:16: 3206: 16Oct-2020-Oct-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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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6: 16:32 06:16: 3206: 16Tue sday, 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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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 0.2020 .10.20 06:16: 3206: 16:32 Octob 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