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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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
整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4.05
•【字号】新计价非[2001]476号
•【施行日期】2001.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
(新计价非[2001]476号二00一年四月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水利局、自治区各直属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5号《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区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浪费现象并存,其中水价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步走向良性运行,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分步调整水价的目的在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促进水价与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供水设施、完善计量手段、推行科学节水。

2、以“供水到户”为切入口,促进各地高度重视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工作。

取消按人头或按地亩分摊水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按水量和规定水价收取水费。

3、要将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健全民主管理体制,强化用水户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用水户参与、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目前,要大力推广供水部门与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二、实施水价分步调整的具体意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必须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严格控制成本开支,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没有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一律不予制定或调整水价。

目前仍无偿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应立即核算供水价格、开征水费。

(二)2001年调整水价的成本年统一确定为1997年。

2001年农业用水价格仍未达到供水成本70%的地方,必须按不低于供水成本70%的目标调整水价;已按供水成本70%或100%测算完毕并已出台文件而没有执行的地方,2001年必须执行新的水价。

工业和城镇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01年调整到合理水平。

(三)2002年的农业水价统一按照1997年供水成本的100%到位。

2003年的农业水价,按2000年确定的成本的100%到位;工业水价按2000年的供水成本加6%的盈余确定。

(四)新建水利工程首次制定水价,应结合当地水价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农业用水价格按成本到位。

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按供水成本加6%利润到位。

三、此次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新价非字(1998)18号文件规定的水价管理权限办理,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法,努力做好有关基础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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