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理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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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理控制措施
①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尽量采用振动小、低噪声的工艺及设备,如铆接改为焊接、锤击成型改为液压成型等。

②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声学处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噪声的传播。

如在风机上设置消声器,在产生噪声的设备上设隔声罩,振动设备与周围设备之间设隔振垫等。

③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由于受技术条件等原因限制,某些作业场所的噪声级不能达到国家卫生控制标准,因此作业工人应正确佩戴听力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合理安排轮班制度,杜绝超时、超强度工作。

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措施及工人佩戴防护用品情况,工作时间不得超时。

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污染。

⑤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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