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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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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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导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欢迎参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全⽂《互联⽹⼴告管理暂⾏办法》全⽂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互联⽹⼴告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 (2016年7⽉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条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利⽤互联⽹从事⼴告活动,适⽤⼴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告,是指通过⽹站、⽹页、互联⽹应⽤程序等互联⽹媒介,以⽂字、图⽚、⾳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前款所称互联⽹⼴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字、图⽚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邮件⼴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中的⼴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第四条 ⿎励和⽀持⼴告⾏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业规范,加强⾏业⾃律,促进⾏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告活动,推动互联⽹⼴告⾏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在互联⽹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告。

禁⽌利⽤互联⽹发布处⽅药和烟草的⼴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告等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告审查机关进⾏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告。

付费搜索⼴告应当与⾃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与健康,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境内发布、传播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诚实、公正、合规、真实、适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指经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或推广的商品、服务、商标、企业或者其他形象和活动的各种宣传信息。

第二章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范围第五条互联网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形式:(一)网络搜索广告:指以关键词为信息搜寻检索触发链接后展现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关联广告:指在网站特定内容或关键词链接下以图文、动画、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广告。

(三)网络推广广告:指通过计费模式对一定的受众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散播的广告形式。

(四)网络展示广告:指广告物料在网站或特定网络媒体中通过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示于页面中的广告形式。

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广告发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是直接表明广告的发布人身份。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毁谤、诽谤、淫秽、暴力、恐吓等内容。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作用、价格、消费者权益、购买方式、服务承诺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宣传内容,并应当符合品质标准和国家相关品质认证要求。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遵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互联网广告内容以及发布、传播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和自律机制,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2020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20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20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历经锤炼,终于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互联网+”背景下约束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可谓众望所归。

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首次将互联网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

标明“广告”字样,明显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在医疗搜索事件频出的当下,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今年五月,百度医疗搜索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同时也激起公众对“付费搜索是否应当认定为广告”的大讨论,从某种程度上加剧着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长期以来,关乎付费搜索、弹窗广告、推销软文等讳莫如深的广告形式,其争议从未间断。

朋友圈被各种微商广告弄得“乌烟瘴气”,“牛皮鲜”式的弹窗广告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伴随工商总局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意味着付费搜索视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统一接受监管。

如果是互联网广告,就大大方方地标明“广告”字样,无需遮遮掩掩。

从某个角度来说,此举并不会折损竞价排名的推广效果。

如今的消费者,并不是觉得广告本身可怕,而是虚假广告、隐形广告、低俗广告充斥着网络空间,造成“万恶的广告无处不在”的混沌局面。

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迅猛,只是数量在骤增,然而给网民的感受却是“一团乱麻”。

一方面各种粗制滥造的广告混迹于网络,破坏网络环境。

另一方面,有些暗藏风险的广告的确诱发了某些现实悲剧,社会影响恶劣。

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暂行办法》如期出台,从宣传企业的角度出发,看似会削弱付费搜索的宣传优势,实际上是对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一种“松绑”。

而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是基于“更加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的现实需要,也在市场运行的预期之内,更是互联网宣传领域的一大进步。

既然是广告,大可不必像是给消费者“设埋伏”,做广告就“坦荡荡”地做。

精良的商品、优质的广告,从来都不用担心缺少消费者的关注。

醒目标明“广告”字样,只是规范实施的第一个动作,保证商业推广的广告形式不会“走形变样”,除了网站自身要自律自纠、维护新规,还需要众多部门的合力而为、厉行监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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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下文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互联网广告管理进行临时性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具有传播效果好、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告主推广产品、品牌的重要手段。

然而,也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一些不规范和不良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为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显得十分重要。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广告主体的身份验证。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当经过身份验证,确保发布者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发布广告,以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尤其对于医疗、保健、食品等领域的广告,更应注意科学性和健康性,维护广告受众的权益。

三、广告发布的方式和渠道。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要设立明确的监管机制。

广告主要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发布,因此要确保这些平台具备提供广告的技术能力和合规管理体系。

四、广告投放的时间和数量。

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时间、频次和范围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用户造成过度骚扰和干扰。

广告播放应当遵循用户个人意愿,避免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五、广告投诉和违规处理。

互联网广告的投诉渠道应当畅通,处理流程要透明公正。

对于违规广告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以示警戒。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互联网广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告主体和广告服务提供商的自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总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诚实守信、正当竞争、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准则。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诱导、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

第二章互联网广告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标明广告的身份,不能与非广告内容混淆;(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于辨别,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三)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互联网广告应当明显标示广告的性质,如“广告”、“推广”等字样。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责任,对广告内容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管。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广告进行存档备案和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的禁止行为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淫秽、色情、暴力、恶心等不良内容;(五)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相悖的内容;(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的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一)自动弹窗、强制浏览等对用户产生干扰的行为;(二)伪装成系统提示、警告或者更新的内容诱导用户点击的行为;(三)未经用户允许搜集个人信息或者私自转发用户信息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撤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四)关闭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因违法广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我国第一部专门标准互联网广告的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视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在此间说,方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依法依规,严格开展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欢送大家参考。

工商总局于xx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方法”),聚焦于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效劳的商业广告,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广告”。

方法承接xx年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与近日接连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相照应,为《广告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指出了方向。

方法以广泛定义、逐项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目前可见到的所有互联网商业广告形式都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此前不乏争议的商业性展示和付费搜索,并将向PC端和移动端发放的广告视同管理。

与《广告法》一致,方法并未明确指示何种情形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但通过互联网广告的定义进行理解,不具有“推销商品或效劳”属性的信息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此外在“商业性展示”这一类型的表述中,方法特别提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这一免受方法规制的例外情况或可为理解“不构成广告的情形”开拓思路。

在互联网广告的形式方面,方法秉承了《广告法》第14条和第44条确定的两项原那么:广告需可识别(即“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此等要求对于各种利用隐性广告盈利的经营模式可谓灭顶之灾,“软文”的存在空间也岌岌可危。

基于这两项原那么,方法针对以下几种互联网广告提出了特定的要求:(一)电子邮件此广告形式早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效劳管理方法》、非强制标准《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YD/T1310-xx)中即有涉及,且此形式还适用《广告法》第43条第2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广告已经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新媒体广告的特殊性,其法律规定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帮助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广告法律法规概述1. 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根据该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新媒体广告的法律要求1. 广告真实性新媒体广告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信息。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广告标识新媒体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内容中明确标注“广告”、“推广”等词语,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辨别广告内容。

3. 广告合规性新媒体广告必须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广告主体责任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监管责任。

如果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媒体广告的法律风险1. 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2. 侵权广告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3.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章广告真实性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以清晰、明白的语言表达广告内容,以显著方式使消费者能够辨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四章广告合法性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发布广告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妨碍其他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正常的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正确导向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中华民族精神。

第六章健康表现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采用健康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暴力、血腥等恐怖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避免使用过于夸张、引人误解的语言或者图像,不得误导用户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和功能产生误解。

2023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实现广告的个性化定向投放,提高广告传播效果和用户体验。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广告数据可信度验证
基于人工智能的广告内容审核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广告定向投放
科技手段介绍
1. 虚假广告风险
2. 恶意广告风险
互联网广告风险类型
背景与起因
互联网平台
广告主
互联网广告
广告信息泛滥
互联网广告爆发性增长
1.明确标识要求:要求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中按照规定标识“广告”字样,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辨别广告内容和非广告内容。
2.加强标识审核:运营商应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用户。
互联网广告投放管理规范
1.明确投放要求:要求广告主在投放互联网广告前必须事先获得必要的审批或许可证明,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023/8/2
Internet Advertising Control Driven by Technology
luke
TEAM
CONTENT
目 录
自动化广告投放技术
机器学习
用户兴趣和行为模式
大数据分析
点击率
转化率
广告成本
广告内容
投放时机
科技创新驱动广告进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法律规范
互联网广告标识管理规范
2.加强投放监测:运营商应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投放监测,追踪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投诉或违规行为。
广告传播格局深度变革
1. 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
2. 科技驱动的创新变革
3. 需要加强监管与管控
背景与现状
1. 快速变化的科技环境
2. 广告平台的多元化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法律法规新媒体法律法规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媒体的出现给传媒行业带来了重大的改变。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新媒体行业的发展,确保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新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定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信息内容审核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对于新媒体平台而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信息内容审核要求,如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等。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新媒体领域,广告起到了推广和营销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和传播,中国政府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要求、内容限制和违法处罚等。

新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该办法,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发布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信息。

3. 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是互联网上标识和定位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域名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域名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域名的注册要求、使用规定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新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该办法,合法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域名权益。

4.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是新媒体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新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5. 借贷管理办法众所周知,新媒体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为了规范借贷行为,中国政府制定了《借贷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借贷行为的准入条件、风险防范措施和违法处罚等。

新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该办法,合法合规地进行借贷活动,防范金融风险。

6. 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新媒体行业的核心权益之一。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这次帅气的我为您整理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优秀6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并共享出去。

篇一:广告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其次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员工必需遵纪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其次条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惩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仔细工作,疼惜公物,削减奢侈,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子翁精神、增加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看法,主动上进,培育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

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别事务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敬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须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实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仔细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第十二条热忱接待公司来访人员;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支配的工作任务,刚好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刚好汇报,做到有始有终;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需刚好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急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终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员工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全部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当保管、正确运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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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
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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