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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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建设良好合规文化,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山东银监局《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合规”,是指信用社(银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自律规则、市场惯例,以及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三条“合规风险”是指信用社(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处罚处理、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全省信用社(银行)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主动规避违规事件发生,积极化解和控制合规风险,确保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第二章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第五条全省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争创一流金融机构”的奋斗目标,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及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和持续协调发展的经营原则,认真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
机制,树立良好合规文化,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全省信用社(银行)持续稳健发展。
第六条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规机构,选配得力人员,强化合规职能,构建分工科学、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建立科学的管理流程和清晰的报告路线,强化合规问责、考核及评价,建立有效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三是推行合规从高级管理层做起、主动合规、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通过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各单位、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使每一位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合规负责,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合规负责,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合规负总责,确保合规经营原则落实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章理(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理(董)事会对本单位的合规风险管理负总责,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审议并批准本单位的合规制度;监督合规制度的实施,确保发展战略、业务拓展以及潜在冲突和新的风险暴露获得独立评审,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纠正。
(二)定期审查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每年评估一次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高级管理层抓好落实,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批准设立合规部门。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一)监督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理(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理(董)事、高级管理层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调查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协助。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本单位合规风险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适时修订合规制度、办法,报经理(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贯彻执行合规制度、办法。
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建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确保其有效运作;
(四)制定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五)及时向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四章合规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合规部,与政策法规部合署办公。
办事处在综合科内设相对独立的合规岗位;青岛、潍坊、莱芜市联社设立合规部。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逐步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应配备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不少于2至3人。
第十一条合规部门接受本单位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并向主任(行长)负责。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合规部门在业务上受省联社合规部和市联社合规部的指导。
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或离职,应经上级合规部门同意,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省联社合规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规管理意见办法,指导推动全省信用社(银行)合规
体系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二)具体制定省联社合规政策制度,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活动,就法规、规
则和准则的贯彻落实问题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根据合规工作要求,组织省联社各部门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时修
订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操作程序,使其符合法规、规则和准则要求;
(四)会同省联社各有关部门识别、量化和评估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包括新
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由于客户关系
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五)采用计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监测和测试,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状况的变
化、已发现违规问题和缺陷,以及纠正措施等;
(六)指导防范和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
(七)对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
(九)对县级联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进行合规性
审查;
(十)保持与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
情况;
(十一)与外部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协调、沟通;
(十二)省联社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办事处合规岗(市联社合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联社合规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办法,细化完善具体工作意见,抓
好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二)主动识别、评估、监测、测试、报告和协助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
(三)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梳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适时修订内部行为准则或操作规程;
(四)指导防范和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
(五)对辖内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对县级联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进行合规性初审;
(七)配合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有效的合规教育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
(八)参与信用社(银行)新产品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持;
(九)保持与同级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与外部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协、沟通;
(十一)省联社合规部及本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合规部门负责协助本单位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控制经营中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具体职责为: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其规定,准确把握对自身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组织各部门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评价内部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使其符合法律、规则、准则的要求;
(三)建设合规文化,开展合规教育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
(四)参与新产品开发,主动识别和评估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由于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五)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客户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合规缺陷;
(六)通过相应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按照规定路线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和拟实施的补救措施;
(七)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系,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八)上级合规部门和本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信用社(银行)逐步实行合规人员资格任职制度及资格评定制度。
合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够全面理解合规法律、法规和准则的精神,
正确评估合规风险对经营的实际影响;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合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工作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个人素养,包括: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思考判断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正规院校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财务或信贷、稽核、风险管理等岗位经验。
第十六条为确保合规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合规部门人员不承担经营性考核指标任务,其薪酬与本单位整体盈亏状况相挂钩,不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的业务线条的盈亏状况相挂钩。
第十七条合规部门(岗位)人员行使合规调查与监督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可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
合规情况反映、利用本单位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等获取必要的信息,获得所需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合规部门负责人可出席或列席与重大经营有关的会议;
(二)对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可与其他部门或外聘专业人士联合进行;
(三)对重大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高级管理层报告,必要时向理(董)事会和省联社合规部报告。
第五章合规风险的管理
第十八条办事处(市联社)应根据县级联社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县级联社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开展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县级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及基层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合规联络员,履行合规职责。
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合规联络员对其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负责,在合规风险管理上有向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合规部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规联络员负责与合规部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部门(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
(二)负责对本部门(机构)报送合规部门审查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进行预审;
(三)定期向合规部门报送本部门(机构)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四)配合合规部门进行合规调查;
(五)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机构合规经营负有主要责任;合规联络员对本部门(机构)合规经营负有尽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应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合规风险:
(一)重要业务行为的合规风险;
(二)市场竞争方面的合规风险;
(三)内部管理决策、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风险;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方面的风险;
(五)其他合规风险。
县级联社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一)确立本单位合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制定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合规部门牵头进行整体监测,督促并协助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规范操作流程;
(三)研究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最新颁布及变动情况;
(四)定期检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堵塞漏洞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立合规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主体、对象、内容、路线以及责任。
合规部门(岗位)可以就合规事务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向省联社合规部直接报告。
合规联络员就合规事项直接向本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必要时可向本单位和上级合规部门报告工作。
办事处(市联社)就辖内合规风险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向省联社报告一次,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联社应建立贯穿于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连接上下级、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合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或应急措施;
(三)自觉主动接受合规监督、教育和培训;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全面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中,应接受合规部门(岗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及有关合规风险管理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
(三)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并定期组织合规风险自查。
向合规部门(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支持配合合规部门(岗位)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四)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每季提交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六)做好合规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提交本单位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合规部门(岗位)应按照上级合规部门、本单位高级管理层、理(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理(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各种合规调查或检查。
第三十条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执业操守或可疑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及违反道德诚信准则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全省信用社(银行)逐级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每年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合规部门(岗位)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受到稽核部门的审计,合规审计内容包括合规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广度,履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
审计发现合规风险管理失职的,按照《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
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六章合规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培养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未来规避损失之
间的关系,不以违法违规为代价来追求盈利。
第三十四条坚持合规从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级管理层
要发挥表率作用,并积极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将合规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信用社(银行)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树立主动合规意识,确保制定的每一项制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
则的要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自觉接受合规检查与监督,积极寻求合规帮助,主动规避合规风险。
第三十六条合规人人有责。
强化基层部门和经办人员的合规责任,在单位内部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营造合规文化氛围,使每一名员工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合规性负责,每个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合规负责。
第三十七条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积极实现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全面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员工合规风险管理素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意见适用于信用社(银行)。
第三十九条本意见由省联社制定,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