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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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潜在危险因素。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动态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为一级隐患、二级隐患和三级隐患,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程度和处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级
第五条一级隐患:
(一)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二)处于无法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状态;
(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二级隐患:
(一)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二)处于可以控制或者较容易控制的状态;
(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三级隐患:
(一)可能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事件;
(二)处于可以控制或者较容易控制的状态;
(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安全隐患识别与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识别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安全隐患评估与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级别,并根据隐患级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一级隐患的处理措施: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二级隐患的处理措施:
(一)制定整改计划,立即整改;
(二)加强对隐患点的监测和监控;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者提醒;
(四)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三级隐患的处理措施:
(一)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
(二)加强对隐患点的监测和监控;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者提醒;
(四)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五章安全隐患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对发现、评估、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隐患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隐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隐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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