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水花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水花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1.26
•【字号】沈价审批[2007]116号
•【施行日期】2007.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水花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116号)
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金水花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金水花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二、对外商业网点等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高层住宅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1.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2.车位出租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3.临时存车收费标准,每台每小时2.00元。
五、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能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七、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八、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九、请按规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批复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