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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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
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6
•【字号】钦政发〔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钦政发〔201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4〕3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1. 全市除钦南区(2010-2013年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外的所有陆地行政区划。

2. 钦南区要在原试点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更新地名普查资料至2014年,按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时间节点、程序上报。

(二)普查内容
1. 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 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 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4. 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 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7月至12月。

市、县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1月至12月。

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2016年1月至9月。

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市、县区、镇三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四)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

1. 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对各县区的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2. 对符合国家要求的普查成果分批分期上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由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申请国家验收。

(五)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 根据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2.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

各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

组织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民政厅举办的培训班;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

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钦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

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一式4套。

1. 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 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 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 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 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 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

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区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自治区地名普查办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地名普查办在普查过程中将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四级各存1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市民政局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各县区(除钦南区外)也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

此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

县区要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中央、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成果质量。

要组建具有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严格工作方法、步骤和标准,严谨操作,确保工作质量。

外聘技术单位必须具有乙
级以上测绘资质。

(四)严肃工作纪律。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稳妥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钦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附件
钦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黄毅副市长
副组长:方建安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福多市民政局局长
代云福钦州军分区后勤部参谋凌国江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谢雍飞市发改委副主任邓湘妮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成市工信委副主任
苏能帅市公安局副局长
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
詹志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覃剑科市住建委副主任
梁振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邓敏市水利局副局长
卢德旺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悦文市文新局副局长
郑琥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志市统计局副局长
罗滨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少平市民委副主任
黄华广市宗教局局长
黄奎市方志办副主任
莫满就市铁建办副主任
陆劲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坤礼市无线电管理处副主任
周松基钦州供电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为: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县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审核报批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凌国江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文物普查成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方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铁建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市内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相关资料的保障工作。

钦州供电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钦州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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