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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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还有其他如违约责任条款、变更和解除合同 条款、工程保险条款等重要条款
10.2.4 缔约过失责任
10.2.4.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 不成立、无效或被Leabharlann Baidu销,应当对信赖其合 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 而发生的损害。
〔示范文本〕?、?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10.1.4 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 同管理制
10.1.5 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装备合同管理人员
10.2 建立工程合同的订立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0.1.2.1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约束力 非法律,惯例,可选用、修改或另行商定 10.1.2.2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
10.1.3 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立法概况 ?合同法?、?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 ?招标投标法?;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10.2.2 建立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10.2.2.1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 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理论中,要约邀请一般表如今:广告、商品 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立工程合同 订立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受要约人〔承诺 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 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为保护格式条款被动承受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那么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0.2.3.2 建立工程工程的概况
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方式、建筑 面积、建立工期、质量等级;明确提早开工、延误工期的奖惩 方法
10.2.3.3 建立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的职权范围 〔2〕甲乙双方的职责 10.2.3.4 建立工程合同款与支付 约定工程造价的根据、方式、调整造价方式的方法、程序和时间 10.2.3.5 开工与决算 最后决算的含义,决算价格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
10.2.1 建立工程合同订立的原那么 10.2.1.1 平等原那么 法律地位平等 10.2.1.2 自由原那么 〔在法律范围内〕主体、内容、变更和解除 10.2.1.3 公平原那么 利益平衡 10.2.1.4 老实信誉原那么 黄金原那么,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10.2.1.5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那
当事人这种基于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而产生 的缔约过程中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 生的义务,它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称合 同前义务〕,因此有别于违约责任。
10.2.4.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当 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 〔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 况。 〔3〕其他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 方对附随义务的违背,即违背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机密。
补充: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假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 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那么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 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建立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其采 用书面形式,所以应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时成立。
10.2.3 建立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除了一般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条款外,建立工程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0.2.3.1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立工程合同本身、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 书和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各部分的解释顺序等
10 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10.1 概述 10.1.1 建立工程合同 10.1.1.1 建立工程合同的概念 合同 建立工程合同:有名合同,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 10.1.1.2 建立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固定,多样,
耗材多、资金大等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资质、登记、
注册
10.1.2 建立工程合同的约束力
属于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10.2.2.2 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特定主体发出的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主体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详细确定 〔4〕要约应说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 承包人进展投标报价的行为那么可看作是要约,是订立合
同的行为。
10.2.2.3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那么将视为回绝要约或反 要约。 但假如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可能会影响合同及时成立,不利于 交易的进展,对受要约人也不够公平。 为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 变更的,不视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假设变更为非本质性变更,那么可视为承 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变更主要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承诺发出后,即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例如:招投标过程中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即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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