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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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06
•【字号】黑安监联字[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安监联字[2007]3号)
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即席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二00七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各国有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定期举办各矿行政矿长、党委书记和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二)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龙煤矿业集团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宏观管理,履行规划考核、监督指导职能。

分(子)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各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监督检查部门,配齐配足安全管理和现场跟班检查人员。

“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分的建议权。

龙煤矿业集团、分(子)公司、矿三级主管安全副职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参与安全生产决策。

提拔干部,原则上首先任用到安全管理岗位,经过安全管理岗位锻炼,根据能力、素质和专业深度,优先任用生产管理等岗位,并作为后备干部。

各专业管理干部的任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薪酬与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挂钩。

龙煤矿业集团、各分(子)公司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对省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制定
整改方案,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整改。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其他制度。

(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矿井发生死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严格执行关于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规定,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副总以上干部深入井下指挥生产,遇有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处理火区、探放水及瓦斯、煤尘重大情况做到现场指挥;有区队干部三班现场带班作业。

(六)建立并实施举报奖惩制度。

对群众举报的煤矿存在以下15种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时奖励举报人。

1、矿井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划落实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按要求整改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自燃发火严重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或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对井下严重尘源未采取有效消尘措施,造成区域性严重积尘的;10、不按规定使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的;11、矿井供电、采区供电没有双回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范围和规模的;13、未取
得合法生产资格、证照不全和非法生产的;14、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人承包经营、以包代管的;15、被停产整顿矿井、工作面未按指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的。

二、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七)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存续企业董事长)、各矿矿长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煤矿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八)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矿每月、分(子)公司每季和龙煤矿业集团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

(九)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2、执行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杜绝没有建井资质的队伍施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

3、由各分(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生产矿井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达标验收、统一考核奖罚。

各分(子)公
司每季、龙煤矿业集团每半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安全“三同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十)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

凡破产重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分(子)公司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改制重组期间严格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原来的安全机构、安全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不变,严格按照生产矿井统一安全质量管理。

(十一)逐步建立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奖惩制度,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约束和考核奖惩制度,对分(子)公司和矿副总以上领导,以及在生产一线直接负责生产安全的管理人员,视其承担的安全责任,科学确定奖惩额度,按照安全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实现安全责任量化考核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二)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1、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设立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2、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决策。

3、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和落实。

4、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
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各分(子)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先征得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各矿对通风区长、通
风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应先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并征求通风管理部门意见。

(十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

1、龙煤矿业集团、各分(子)公司分别建立安全科技研发基金,以各分(子)公司各专业处室和各矿为主体,与煤炭院校联手,利用院校前沿科技优势、技术资源和实验基地,确定安全科研项目,拨付安全科研经费,逐年立项研究并推广使用。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研究瓦斯防治的针对性措施。

3、各分(子)公司、各矿制定奖励制度,组织生产作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十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

1、推广瓦斯抽放先进成熟经验,制定科学抽放方案,改进抽放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2、优化和改造通风系统,实施扩断面降阻,增补专用回风巷道和专用排瓦斯巷道,提高矿井总有效风量富余系数。

3、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瓦斯监测,主扇监控,烟雾报警多元监控网络。

4、加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抓好突出危险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系统等综合防护措施。

5、应用矿井火灾监测监控技术,完善火灾早期识别监测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加大火区监控力度;推进智能胶防灭火系统建设,加强火区治理,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

6、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推广煤层注水,加大煤尘治理力度。

7、开展冲击地压发生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装备远程地压监控装置、电磁辐射仪等先进检测手段,制定矿井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方案。

(十五)加强现场技术管理。

1、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集体审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

负责组织单项工程专门措施编制。

2、采区技术人员每周进行二次兑规作业检查,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3、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4、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四)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1、按照规定定期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

2、实施减人提效战略,缩短战线,优化系统,推广先进开采工艺。

凡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由集团公司专业副总经理提出方案,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审查安全措施,在顶板管理可行、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

每年进行一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4、各矿每月、分(子)公司每季组织一次通风设施专项检查,保证通风设施
的质量。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抽放标准不准生产。

6、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

7、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做到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十五)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

1、矿每季、分(子)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

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

矿每季、分(子)公司每半年公示水文技术预测结果,通报水情、水患,明示防范措施。

3、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四、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1、强化集团公司和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

2、生产井区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要下井18次以上;分(子)公司总经理(存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序列副总经理每人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龙煤集团安全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干部每人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序列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3、煤矿每班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深入井下靠前指挥,深入
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井区管理人员三班带班作业;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

强化夜班现场指挥。

矿、分(子)公司每月在媒体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七)加强基层班组建设。

1、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

2、选拔班长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矿长聘任、纳入干部管理。

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生产班组应按规定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要深入开展“平安龙煤”活动。

4、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班长收入与安全质量挂钩,每班进行考核。

龙煤矿业集团和分(子)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会议。

(十八)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

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采区的采掘作业人员每班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

采掘一线逐步推行每周五天“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

(十九)加强设备管理。

建立设备管理制度,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

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

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杜绝电气失爆。

(二十)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

1、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

2、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
为。

五、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一)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

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按规定足额(按照省政府规定吨煤提取20元)提取安全费用。

分(子)公司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到2008年底前)补完安全欠账。

龙煤矿业集团通过企业自筹和争取国补,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二)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

1、安全费用实行安全部门牵头“统一提取、月初预拨、全程监督、期末决算”的管理方式,做到专款专用。

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保证安全投入足额、有效。

2、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一通三防”、提升运输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二十三)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

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实行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建立重大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

1、明确责任。

各分(子)公司、各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安全排查、隐患整改和报告制度。

分公司总经理、存续企业董事长和各矿矿长对分(子)公司、各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安全排查、隐患整改治理和报告负总责;分(子)公司、各矿党委书记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安全排查、隐患治理和报告负有监督保证责任;分(子)公司、各矿副职对本专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体负责,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隐患整改;主管安全副职负责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隐患整改,
监督检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贯彻与落实,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分(子)公司、各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定期组织现场兑规检查。

2、定期排查。

各矿每旬、分(子)公司每月、龙煤矿业集团每季组织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各矿每旬、分(子)公司每月、龙煤矿业集团每季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和提升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分(子)公司每月、各矿每旬、龙煤矿业集团每季对劳动纪律、干部深入井下、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和员工培训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级党委、组干和纪委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上报。

3、专项检查。

各矿每月、分(子)公司每季、龙煤矿业集团每半年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各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装备和监测系统专项检查;分(子)公司每季、龙煤矿业集团每半年组织一次超通风能力、超核定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专项检查。

4、督促整改。

(1)分(子)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子)公司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排查和机关生产、机电、通风处室安全生产业务检查及隐患整改、报告一律实行首检问责制,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复查闭合管理。

必须当天检查、当天交待,当天向分(子)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落实专人进行督办,跟踪问效。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督改制度。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督办制,直至隐患彻底排除。

(2)龙煤矿业集团和各分(子)公司每月、各矿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整改安全隐患措施,解决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整改安全隐患所需的人、财、物等专项物资、资源。

(3)分(子)公司、矿主管专业副职对被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
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责任,安排专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指导,整改结束后必须认真组织自检;分(子)公司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情况和复查整改结果,并逐级上报。

(4)凡存在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被省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必须及时报告龙煤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部,由龙煤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部挂牌督办;各分公司安全监察局(部)派专人现场监督整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严肃纪律,严格追究安全隐患责任。

(1)凡按规定应组织安全排查、“一通三防”和提升运输专项检查而未组织的,第一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2)各分(子)公司、各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参加安全排查、检查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和规定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执罚;发现假检、漏检通报批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给予调离岗位;由于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3)对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15种安全重大隐患的行为整改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责任人由分(子)公司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安全副总经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4)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对出现龙煤集团督察处检查中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的,对专业矿长给予黄牌警告;半年内二次被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的,分(子)公司领导要对专业矿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上述情况,每次按龙煤集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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