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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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文: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酒政办发〔2014〕25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实现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经市政府三届57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体责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约束性。
(三)主要目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三条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政府管理主体责任考核“四项制度”。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4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80%以上。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0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66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以酒泉市县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产业结构布局和未来发展需求,各县(市、区)制订《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全县(市、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2.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遵循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基本用水、生态用水的优先序,对跨县(市、区)河流的水量分配由省、市流域机构完成,对其他河流由各县(市、区)完成。
确定用水总量控制考核基本断面(点)(地表水下泄水量或最小下泄水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最低水位和最大提水量控制指标)。
3.严格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
建立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结合制度。
各行政区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加强取水许可存量管理,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指标的重要管理手段。
严格取水许可增量管理,对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通过实施区域高效节水项目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
对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地区,在有效保护水资源、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用水除保证现有计划内耕地用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用水指标。
从严控制工业用水增长,新增工业用水鼓励通过水权转换和节约挖潜解决。
生活用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不合理增长。
4.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充分体现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的约束作用。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水资源论证工作,使重要规划与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相适应,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5.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统一全市取水许可证编码管理,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台账。
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应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取用水量控制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满足节水和污水处理“三同时”要求,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要落实补偿措施。
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等进
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6.建立以水权水价改革为核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权制度改革推行差别水价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运用市场机制,探索进行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的水量交易,合理配置水资源。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差别水价”为重点的水价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7.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
建立全市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提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的前提下,将分解到县级行政区的地下水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用水户。
巩固全市地下水智能化控制管理建设成果,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数据库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
根据省上更新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对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通过替代水源工程有计划地逐步封闭。
在一般超采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通过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8.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中水管网,统筹调配中水的使用。
合理调配矿井水,解决矿井周边工业和园区绿化、生态用水。
对规模以上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等配套建设小型水循环处理系统,将生活污水用于厕所冲洗等。
在有集雨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修建小水窖、小塘坝等雨洪水集蓄工程,所集雨洪水直接用于城市绿化、道路喷洒等城市公共用水、牧区人畜饮水及农业生产用水,缓解区域用水紧张矛盾。
9.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由流域机构制定完善疏勒河、讨赖河、党河三条跨县(市、区)河流水资源调度方案、调度计划,统筹供水、发电、生态需水调度。
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落实水资源调度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规范调度工作。
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跨流域调水、非常规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制定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
按照黑河水量调度指标,完成调水任务。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建立完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农业节水潜力、节水灌溉规划目标,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及水生态保护需要,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在市上分解指标的基础上,制订《县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全县(市、区)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2.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财政预算内节水投资比重,以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有稳定的投入,组织建设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示范点,切实推进节水改造、节水技术普及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活小区、学校、星级宾馆等节水型社会载体示范工程建设,推动面上节水。
3.严格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行业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中。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依据行业用水定额,制定下达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事宜。
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和住宅用水计量到户,工业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灌区计量设施安装到斗渠,井灌区实行井口计量。
对重点用水户按年度用水计划逐月下达用水指标,逐月考核。
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严格执行“差别水价”政策。
4.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及相关产业。
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引导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节水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方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门槛,带动节水产品制造业发展。
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按照节水型产品目录,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水产品,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5.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
按照国家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要求,建设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
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包括水功能区达标率、城镇饮用水源地达标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三项指标。
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在市上分解指标的基础上,制订《县级行政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全县(市、区)的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体系。
2.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明确各功能区范围、水体功能、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台帐和基础数据库。
对纳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控制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
探索有效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对重点河流水功能区通过必要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监督排污,控制排污,加强生态保护,控制源污染,进行综合治理,修复水体功能。
通过水资源综合管理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用水结构,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水平,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发展,促进水功能区水质改善。
3.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将河湖纳污能力作为入河排污口审批的主要依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跟踪管理。
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 清理、关闭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新改扩建项目。
建立全市入河排污口档案,对年排污量大于100万吨的重点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控,编制排放达标考核方案。
4.强化县界缓冲区监督管理。
省、市流域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县界缓冲区的监督管理,实现水质监测成果共享。
加强缓冲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水质监测与信息通报、应急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
5.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编制重点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
开展城市饮用水源地达标评估和农村水源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编制酒泉市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
采用隔栏和种植防护林等保护措施,建设饮用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和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对农村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日、供水人口大于的0.5万人的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建设水源保护工程。
6.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编制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指标,开展污染物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
配合搞好祁连山生态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全力推进疏勒河、讨赖河、党河等重点河流综合整治。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1.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把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
部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对“三条红线”执行不严格、行政干预取水许可审批、供水出现重大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
市水务局负责各县(市、区)年度用水目标和重点任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用水总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涉水项目审批监管,牵头负责水价成本监审、水价核定和水价改革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工业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和节水改造,牵头负责工业用水的管理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及城镇居民用水管理,牵头负责城镇水量分配及阶梯水价制度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污水排放和水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质达标率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万元GDP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统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配合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3.强化水利行业内部考核。
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作为各级水务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用水户——县(市、区)——市——省级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数据上报制度,规范上报内容,做到数据可靠、权威,真实反映各级用水情况。
4.严格执行考核办法。
制订《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制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市上成立酒泉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领导负责制,建立组织有力、运转有序的组织保障机制。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机构建设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水资源行政管理职权,制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政策制度体系。
同时,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水政监察队伍,配备专职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对违反水法规和“三条红线”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加强流域和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污水处理回用、防洪排涝等统筹规划,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
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政府关于深化水权制度改革推行差别水价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杜绝无证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拒缴水资源费等严重水事违法行为。
(四)健全社会监督及公众参与机制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政策。
对“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后进。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社会化管理。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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