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宁政发[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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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
置的意见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
(宁政发[201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是节能降耗、优化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阶段性停产高耗能企业职工,直接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措施
(一)加强就业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把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采取政策宣传、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场招聘等措施,帮助树立信心,提高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落实培训补贴。
按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职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后进行技能鉴定的,可同时享受自治区财政关于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的相关补贴。
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
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
(三)继续执行“54321”政策。
将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并延长执行到2011年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4321”政策中“三项补贴”标准按宁夏一类区失业金标准 460元执行,三项补贴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选一项。
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对实施技术改造、转产和资产重组项目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并与新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和建立社保关系的企业,可按照安置职工数量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针对少数已按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但仍需迁离交通主干道旁而迁建困难较大的企业,自治区可根据迁建投资规模,从工业化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
(六)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排的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优先支付职工的社保费和经济补偿金等。
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二、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原企业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其他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八)因关闭、破产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其他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职工发放清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市、县财政可适当补贴。
三、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
(九)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在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十)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按规定预留并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向职工发放求职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3个月,求职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
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对于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行业风险向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用于解决新发生职业病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1.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的1级一4级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5级一6级工伤人员,在企业向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规定数额伤残津贴代发资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7级一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53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1级一6级工伤人员,在企业向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情况复杂。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善后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指导淘汰落实产能企业善后工作。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和职工思想动态,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制定《预防和处置因企业阶段性停产和淘汰退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预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发现不稳定苗头,要主动提前介入,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萌状态。
(十三)健全协调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
(十四)严格审核方案。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应程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补助补贴。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
自治区和市、县 (区)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不足以及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十六)强化舆论宣传。
各市、县(区)要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和政府帮扶救助措施,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让有关企业和职工掌握政策,服从大局,执行政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二月五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