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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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教学点编号: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教学点清理表
教学点名称:
所属省级电大: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
填表说明
一、此表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清理自查时使用。

有关要求见《关于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二、“封面”教学点编号由中央电大填写。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在“所属省级电大”栏需同时注明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名称。

三、按选择方式填写的,在适合选项前的“□”内画“√”,现有选项无适合选项的,在“其他”项前的“□”内画“√”,并在“其他”项后注明具体情况。

四、“教学点基本情况表”中“教学点受到奖惩情况”栏,填报教学点在试点工作中受到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电大各种奖励和处罚的情况。

五、“教学点开设本科专业情况表”、“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情况表”中的“开出情况”栏,经过中央电大批准开设的专业画“√”,并在“批准时间”、“首次招生启动时间”栏分别填报中央电大批准时间(年、月)和教学点首次启动该专业招生工作的时间(xx年春/秋);未经中央电大批准,但教学点已经开设的专业画“〇”,并在“首次招生启动时间”栏填报教学点首次启动该专业招生工作的时间。

“招生人数”栏填报累计注册人数。

六、“教学点开设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按照专业层次分专业填写。

“教学工作职责或教授的课程”栏,“教学工作职责”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师配置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别填写“专业责任教师”“课程责任教师”“辅导教师”“导学教师”等。

七、“教学点办学条件”表中,“电大在线教学平台”栏“已安装”选项后请注明版本,即“省校版”、“分校版”、“资源浏览系统”;“实践基地”栏须在“包括”后面的“”上注明实践基地的专业类别,如“法学专业实践基地”。

八、“清理意见”由教学点、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分别签署意见,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还须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教学点填写“教学点清理意见”。

①已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立的教学点,根据自检情况填写“请予确认”、“要求整改”等意见,如有未经中央电大批准而开设专业的情况,须对有关专业提出“请准予继续招生”或“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意见。

②未经申报或未通过中央电大审批,但已开展试点工作的教学点,根据自检情况填写“请批准设为试点教学点”、“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等意见。

省级电大和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教学点自查情况并签署清理意见。

①对已经中央电大审批的教学点,省级电大和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同意确认为试点教学点”、“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或者“要求予以撤销”等意见,“正在整改”的教学点注明“正在整改”,对有未经中央电大批准而开设专业情况的教学点,须对有关专业提出“同意准予招生”或“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意见。

②对未经申报或未通过中央电大审批,但已开展试点工作的
教学点,省级电大和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同意增设为试点教学点”、“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或者“要求予以撤销”等意见。

九、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表一:
教学点基本情况表
教学点开设本科专业情况表
表三:
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情况表
表四:
教学点开设专业师资配置情况表
表五:
教学点办学条件
表六:
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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