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表现及其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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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2 o — 0 2 9 ) 女 , 西 洪洞 人 . 国社会 科 学 院研 究 生 院硕 士研 究 生 。 董 17 一 , 山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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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的代 理 ” 3 。 :: 此娄 表 述 仅将 本 』 所 为 的 某行 为作 为 表 见 代 理发 生 的原 因 , 、 忽略 了本 』 虽未 进 行任 何 行 为 t 、
可 能 发 生 表 见 代 理 的 行 为 。 目 前 , 术 辱 对 表 见 代 理 的 概 惫 界 定 仍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分 歧 , 种 舟 垃 又 学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喃 了 表 见 代 理 在 法 律 上 的 执 行 目 此 , 确 界 定 表 见 代 理 的 概 念 . 分 认 识 其 表 现 明 充 形 式 . 格 掌 握 其 归 责 厚 则 , 我 国 立 击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着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严 对 关 键 词 :委 托 代 理 I壶 定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I表 见 代 理 中 圈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1 5 5 (0 2 0 — 0 2 0 1 0 —9 7 2 0: 2 0 5 4 )
前应 明确 代理 关 系 中各 人 的称 谓 。首 先 . 委托 代理 中 , 在 委托 台 同 构成 代理 的基 础 委托 人 即为 被代 理 人 , 此 时这 两个 概 念可 以 互换 使 用 。 托 人 即为代 理 人 , 种 称谓 亦 可换 用 。 法定 代 理 和 指定 代 理 中 , 受 两 在 由于代 理 权 是 由法 律 直接 规 定 或 由法 院及 特 定单 位 指 定 , 不存 在 委托 台 同 的授 权 所 以 在这 两 种代 理 中 不存 在 委托 人 只 有 被代 理 人 . 不存 在 受托 人 只存 在代 理 人 。其 次 . 有权 代 理 中 委托 人 、 代 理人 , 在 被 受托 人 、 理人 的称谓 均 可 代 互用 但 在 无权 代理 中 , 由于行 为 人本 无 代理 权 超越 代 理 权或 代 理权 终 止后 代理 关 系 尚未 确定 或 车 不存 在 . 上述 称 谓 就 失去 其存 在 的 基础 . 因而 不宜 作 如 此称 呼 . 而应 以 本 人 ” 示 相 对于 有 权代 理 中 处 于 委 托 人 或杖 表 代理 人地 位 的人 , 行 为 人 ” 示 有 权 代理 中处 于受 托人 或 代理 人 地 位 的人 。 用“ 表 明 确 了代 理关 系 中各 人 的 称谓 之 后 . 以下 对表 见 代 理 的定 义进 行 界定 对此 , 目前 学 术 界大 致 有 以 下 几
AD . 2 02 r ,0 V0l 2 N o 2 _9 .
第 2 9卷 第 2期
表 见代 理 的 表 现 及 其 归 责 原 则
董 瑜 芳
( 国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北 京 1 0 0 ) 中 0 1 2 摘 要 :表 见 代 理 现 象 存 在 于 委 托 代 理 之 中 , 不 论 是 委 托 代 理 , 是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 但 还 均
权” “ 理人” 与 代 的说 法 不 可 共 存 第 三 , 述 中仅 强 调 因 本 人 的 行 为 使 相 对 人 相 信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代 理 权 如 。 见 代 理 . 指 因 本 人 的 表 表 是
行 为 足 以使相 对 人 相信 行 为 人具 有 相 应 的代 理权 而 与行 为^ 进行 民事 法律 行 为 , 人须 对 该 行 为人 负 授权 人 本
种 表 述
第 一 . 述 中出现 被 代 理 人 字样 的 。如 见 代 理 , 表 表 指行 为 人虽 无 代理 权 , 但善 意 相 对人 有 充分 理 由相信
行 为 人 具 有 代 理 权 , 与 其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后 果 直 接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 1 此 类 表 述 在 代 而 该 [] 理关 系 尚未 确定 或 本 不存 在 时 , 用 被 代理 人 这一 称 谓 是缺 少依 据 的 . 了上 文提 到 的 称谓 使 用 不 当 的错误 。 就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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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4月
山西 师 大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 S a x a h r n v r lv S c a c e c ii n) o r a h n iTe c e s U e s1 ( 0 lS i n e Ed to o L L
第 二 , 述 中 出现 代理 人 字样 的 。如“ 见 代理 是指 无 权 代理 人虽 不具 有 代理 权 . 善意 第 三人 有 理 由相 表 表 但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因而 可 向被 代 理 人 主张 代理 效 力 的制 度 ” 2 此类 表 述 与第 一 种匏 了同样 的称 谓错 误 , 而弓 [3 从 【 起 。 杈 代理 人 ” 种 说 法 的矛 盾 , 无 此 既然 为 无权 人 就 不 可称 其 为 代 理人 , 然 称其 为 代 理 人 就应 为 有 权 人 ,无 既 “


裹 见 代 理 的 定 义
要 界 定 某 一 概 念 首 先 要 明 确 该 概 念 赖 以 组 成 的 相 美 概 念 对 表 见 代 理 的 界 定 亦 是 如 此 。 些 法 学 论 著 和 一 文 章 中 对 代 理 关 系 中 各 人 的称 谓 使 用 不 规 范 , 而 导 致 表 达 和 理 解 上 的 歧 义 所 以 在 界 定 表 见 代 理 的概 念 Z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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