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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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
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9.11.17
•【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
•【施行日期】2000.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
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承包工程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及预留金等方面的担保(100%保证金的担保不受此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对国内担保业务要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国内担保业务一律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未授信企业,除非收取100%的保证金,否则一律不得对外出具保函。
对客户的授信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金融方针政策制定国内担保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辖属机构开展担
保业务进行授权和超过各分行权限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批;对各分行及辖属机构的国内担保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及培训。
第七条各分行负责权限内的担保项目的审批;各分行辖属机构负责受理、审查、上报担保项目,依授权正式出具担保函,收取担保费,对担保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章主要国内担保种类
第八条根据业务需要,各级行目前可办理以下工程项下的担保种类:
(一)投标担保:系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
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二)履约担保:系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它业务,农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三)预付款担保:又称还款担保。
系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四)维修担保:系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五)预留金担保:又称留滞金担保。
系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六)其他特殊担保。
第三章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担保对象原则上须为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提供100%保证金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申请担保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按照农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三)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四)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强;
(五)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农行申请开立保函时,农行应对申请人、项目情况和保函草本等项予以审查,如审查发现申请人信誉不佳,经济实力差,有关项目风险较大,缺少必要的合规文件,保函草本不符合农行要求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四章出具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与受理。
具备规定条件者可直接向其开户行提出申请,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二)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其意向书;
(三)担保合同意向书(载明担保金额、期限等);
(四)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
(五)担保函格式(如受益人主动要求出具担保函格式);
(六)申请人基本资信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验资报告);
(七)受益人的基本资信资料;
(八)农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审查。
各级行信贷部门收到担保申请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审查
1.基本情况。
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施工能力、技术装备能力、近3年的经营、管理情况、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其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的状况;如果是新建企业,要审查其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状况。
2.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能力。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方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
3.非法人申请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公司印鉴。
(二)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
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审。
重点对担保项目的投资必要性、技术适用性、建设可行性、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商务合同内容及公平性、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
(三)对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委托农行出具担保时,必须提前向农行提交正式的申请书,作为明确申请人与农行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申请书应事项清楚、指示明确,严
格划分农行与客户的各自职责。
(四)对保函内容的审查
申请人与受益人洽谈合同时,如需农行出具担保的,应事先与农行接洽。
有关保函格式或条款需经农行同意(由信贷与法规部门联合把关),方能正式签约,凡未经农行事先审查的保函格式、条款或由申请人提供的、不符合农行要求的保函格式,农行有权拒绝开立。
对保函格式的审查内容包括:
1.担保的性质。
农行担保承担的责任必须与交易背景相一致。
不论出具何种担保,均需履行应有的审批程序。
2.受益人。
受益人应为背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3.金额。
担保的金额应为一确定数值;如涉及利率,应在保函中列明。
不得含有诸如对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可能突破保函金额的条款。
4.索赔条款及文件。
索赔条款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赔偿权利时担保人予以付款的原则。
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第三者签发的单据或文件的形式加以证实。
5.对担保人责任条款的审查。
包括索赔书应在效期内寄达有效,索赔书须银行证实。
6.效期。
保函应有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单据可确定的失效事件,避免效期“敞口”。
(五)对受益人资信的审查
主要审查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等情况。
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
(六)对反担保措施的审查
1.反担保的一般方式有:收取保证金、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及质押反担保。
要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及申请人、受益人的情况综合考虑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
作为反担保。
(1)收取保证金。
办理各类国内担保业务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并将申请人的保证金转入或划入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这是采取任何反担保形式必须具备的条件。
(2)对抵押反担保的审查。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归其所有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要认真审查抵押物的处分权、变现能力、是否足值、是否到有关部门进行过登记等。
抵押物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足以农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保险单、房地产的权利证书及转移证明等必须交由农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后退还给申请人。
(3)对质押反担保的审查。
动产质押要取得质物的占有权。
权利质押在需要时应办妥相应的质押登记。
(4)对保证反担保的审查。
要认真审查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担保能力,要核实反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与负债状况及信誉情况。
2.在审查反担保时应注意:
(1)反担保应由银行、非金融机构、或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反担保函的受益人必须是对外出具担保的农行。
(2)反担保中的金额应大于农行出具的担保金额。
(3)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其责任条款应与农行对外出具的担保责任条款一致。
(4)反担保中应明确规定反担保人在收到农行书面索偿通知后若干天内立即无条件支付所有的款项。
否则,农行有权凭反担保协议从反担保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
(5)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农行出具国内担保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批。
各分行信贷部门接到下级行出具国内担保的申请报告后,
对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分行贷审会审查,属审批权限内的由行长审批。
超过各分行审批权限的,要将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进行审批。
总行审查同意后,即正式发文通知申报行。
第十五条担保项目批准后,各分行应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国内保函担保协议》。
(一)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对于以资产抵押的反担保,要核实抵押物是否已按法律程序进行抵押和保险;对于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反担保,要根据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要求核实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信誉状况,核实无误后,与反担保人签定反担保协议。
(二)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1.农行出具国内担保后,有权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将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及时通知农行。
2.农行出具国内担保后,申请人与受益人如需修改基础合同,必须取得农行的同意,未经同意,农行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申请人与受益人如需修改担保条款,必须取得农行的同意,未经同意,农行的担保义务不变。
3.农行依照担保函履行担保义务无须征得申请人同意,并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4.农行要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5.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担保函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和书面证明;
(2)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
(3)农行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偿付方式;
(6)担保合同与担保函、反担保函的关系;
(7)生效条款。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分行应将分行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项目的担保函格式(包括受益人提供的格式或受益人接受的农行提供的格式)、担保合同、反担保文件报总行审查。
第十七条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分行可对外正式开立担保函。
第十八条总行审批的担保函需要展期时,须报总行审批。
农行出具的担保函不得进行第二次或以上的展期。
第五章出具担保函
第十九条开立担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担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担保函编号(由总行统一制定);
(二)担保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有关合同、标书的编号,日期、工程项目名称等;
(四)担保金额;
(五)递减条款;
(六)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农行、受益人、反担保人各方所负责任的义务;
(七)免责条款;
(八)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农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九)生效期: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承包人收到有关预付款后,保函才生效;
(十)失效期: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十一)适用法律。
第二十条对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开立保函的,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对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农行权益,增大农行担保风险的,应不予受理。
不得出具规定有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条款的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自拟文字对外开立担保函时,各分行应由内部法规部门对保函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定,并把担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后,再向外开出。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其它银行加具保兑及转开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行同意。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应由总行授权的各分行出具担保函,但对业务量较大、管理规范的辖属分支机构,各分行经总行同意后可转授权其出具担保函。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办理国内担保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担保手续费。
国内担保费用一律按季计收,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
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和预留金担保每季收取担保金额的1‰,最低不少于500元。
投标担保每季收取担保金额的0.5‰,最低不少于300元。
各分行在办理国内担保业务时,可根据担保的性质、项目风险程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规定费率的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分行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保函修改费每笔90元,如为增额修改,且按增额部分计算的当季担保费超过90元的,按增额部分的当季担保费计收。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函出具后,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直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完成,为此,各行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担保业务的后期管理工作:
(一)项目监督
在担保有效期内,信贷部门应与项目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
了解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企业内部人事变动等重大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财务管理
信贷部门应要求项目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辅助报表中的利润指标、负债指标、资金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准确掌握项目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及时督促项目企业安排好还款资金或履约有关合同。
(三)档案管理
信贷部门应对出具的每一笔担保业务的相关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不得丢失和外借。
(四)担保余额减额及注销管理
各分行会计部门要将担保余额的减额作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同时要加强担保业务的注销核实工作,及时办理保函的注销,以准确反映农行担保项下的或有资产业务。
第八章内部监管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正式出具的担保均应列入“501开出保函款项”和“502备付保函款项”对应科目。
担保金额发生变化时(如自动减额、修改金额、履行赔付、担保函失效等),必须相应调整原已入账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应将收取的保证金列入“813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担保函对外开立后,各分行应随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如果申请人、反担保人或物权抵押人未能在合理付款日前筹足资金,为维护信誉,农行须先行垫付,使用“704”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垫款利息。
所垫付资金由审批担保部门负责向申请人、反担保人或抵
押人催收。
并在20天内将无力履约的原因、追偿措施等情况报告总行。
第三十条国内担保业务(特指除100%保证金外的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预留金担保及其他特殊担保)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出具国内担保,各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出具总行授权范围外的担保,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担保审批权下放给辖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总行对各分行的国内担保实行余额总量控制和单笔审批权限控制(不含100%保证金的担保)。
每年度的担保余额指标及单笔审批权限由总行下达和授权。
各分行不得突破余额指标和超权限审批。
超余额指标和超审批权限出具国内担保须向总行申请报批。
其他特殊性担保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为防范保函业务风险,各分行要健全国内担保业务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三条各分行要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订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加强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务处理中的清算、会计核算和印鉴的管理以及对客户授信等,均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季度汇总表》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可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有权担保行代码及统一编号说明
一、各有权担保行代码
北京01浙江11海南21新疆30
天津02安徽12四川22重庆31
河北03福建13贵州23大连32
山西04江西14云南24青岛33
内蒙古05山东15西藏25宁波34
辽宁06河南16陕西26厦门35
吉林07湖北17甘肃27深圳36
黑龙江08湖南18青海28新疆兵团37
上海09广东19宁夏29总行营业部38
江苏10广西
20
二、统一编号说明
编号形式为:
**DLG*********
\\\\\
\\\\\
\\\\\
\\\\业务流水号
\\\\
\\\保函开出月份
\\保函开出年份
\\
\国内保函英文缩写
分行代码
例如:天津分行2000年10月开出的第一笔国内保函其编号应为:
02DLG200010001
三、在银行对外出具的担保格式上进行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