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勤强、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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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勤强、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29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李晓伟李郧钦

【审理法官】王彬李晓伟李郧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勤强;王金鹏

【当事人】马勤强王金鹏

【当事人-个人】马勤强王金鹏

【代理律师/律所】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梦麟

【代理律所】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勤强

【被告】王金鹏

【本院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勤强为王金鹏父亲出具借条,王金鹏父亲以现金方式向马勤强交付借款,王金鹏父亲与马勤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1、关于王金鹏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王金鹏持以郑庆玉、王新元、王昌武、王叔的名义出具借条主张权利,郑庆玉、王新元均证明系王长武以其名义借款,真实借款人是王长武,王昌武与王长武系书写时的通假字,王叔实际就是王长武。因此,王金鹏持其父亲的上述借据主张权利并无不当。马勤强上诉称王金鹏不具有原告资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马勤强上诉称其借款后已分批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基于对王长武的信赖关系没有索要借据,下欠王长武金不足2万元。但马勤强对此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马勤强出具的借据尚在王长武儿子王金鹏手中,对此,马勤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3、王金鹏持马勤强向其父亲王长武出具的九份借据合计款项为68600元,马勤强主张系58600元没有事实依据。2018年5月7日马勤强向王金鹏偿还2000元,对此事实王金鹏当庭认可,应当在一审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一审认定截止2020年3月11日前利息55270元应当扣减2000元为53270元。4、关于马勤强辩称本案多笔借款超诉讼时效的问题,因马勤强一审未依法到庭应诉,已经丧失了诉讼权利,也丧失了对本案的诉时效抗辩权。5、关于利息约定年息一份的而理解问题。经本院当庭释明,年息一分是否按通常意义系10000元应当为一年1000元利息,马勤强当庭表示可以这么理解,故原审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勤强的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豫13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马勤强偿还王金鹏借款本息121,870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68,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由马勤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马勤强负担2000元,王金鹏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03: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4月3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期间,马勤强陆续向王金鹏父亲王长武借款共68,600元,并分别约定了利率。具体如下:2010年3月15日借款1,000元,年利率10%;2012年2月14日借款5,000元,年利率10%;2012年3月21日借款7,600元,年利率12%;2012年4月12日借款2,000元,年利率10%;2012年5月14日借款10,000元,年利率10%;2012年11月26日借款10,000元,年利率12%;2013年1月8日借款10,000元,年利率10%;2013年8月26日借款3,000元,年利率10%;2013年12月28日借款10,000元,年利率12%。以上借款共10笔,马勤强分别向王金鹏父亲王长武出具了借条。后马勤强支付了部分利息,由于利息系按年计算,支付部分利息后,双方在原始借条上修改了时间,以重新开始计算利息,此后未还。截止2020年3月11日,所有的借款尚欠利息55,270元。王金鹏父亲王长武于2015年去世,王长武的其他继承人即王金鹏母亲及王金鹏的3个妹妹放弃了继承权,王金鹏作为继承人之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马勤强为王金鹏父亲出具借条,王金鹏父亲以现金方式向马勤强交付借款,马勤强并偿还了部分利息,一审法院结合生活实际判断,王金鹏父亲与马勤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马勤强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王金鹏请求偿还,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王金鹏父亲死亡,王金鹏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向马勤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经审查,扣除已偿还的利息,截止2020年3月11日,尚欠利息55,270元,本金为68,600元,故马勤强应偿还本息123,870元。由于约定的最低年利率为10%,王金鹏请求自2020年3月11日起继续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勤强偿还原告王金鹏借款本息123,870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68,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勤强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勤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豫13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金额100000元);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予以改判。1.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王金鹏的父亲叫王长武,“凭条"记载的出借人有郑庆玉、王新元、王昌武、王叔,显然上述几个所谓的出借人不是同一人原审中认定上述出借人全部资金由王长武出借给马勤强证据不足,且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资金流水相佐证。2.马勤强与王长武之间确实发生过民间借贷关系,但具体情况和数额与王金鹏所述不符,九次借款发生在2013年及之前,我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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