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队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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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队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林队员的管理,提高护林队员队伍的素质,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结合护林队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所有护林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指挥,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有不作为、懈怠情事发生。

第四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护林队员,包括全职护林队员、兼职护林队员、临时招募的护林队员等。

第二章护林队员选配与聘任
第五条护林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森林资源,专业素质过硬,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护林队员岗位技能;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护林队员的选拔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考核、面试等环节,选拔出来的护林队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护林队员的聘任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等环节,确保护林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护林队员的待遇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风险相符,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

第三章护林队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护林队员应当接受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护林队员应当认真执行上级的命令,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第十一条护林队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安全,不得有擅自决策的行为,如遇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护林装备,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测等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

第十四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工作记录,如巡查记录、护林报告等。

第十五条对护林队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等。

第十六条对考核合格的护林队员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队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护林队员的培训与提升
第十七条对护林队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知识、护林技能等。

第十八条对护林队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理、自救互救等。

第十九条对护林队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其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十条对优秀的护林队员可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五章护林队员的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护林队员应当享有与其工作相符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护林队员有权享受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第二十三条护林队员有权向上级领导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护林队员有权对上级领导的不当命令进行申诉。

第六章护林队员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护林队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护林队员不得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有擅离职守、私自放纵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护林队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决策。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违纪的护林队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第七章护林队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护林队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护林队员应当配合上级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护林队员对上级领导的监督有义务,如发现领导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上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护林队员并进行解释。

以上为护林队员管理制度,望各位护林队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一
律严肃处理。

同时,也希望上级领导对护林队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共同努力,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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