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职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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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选择职业管理程序

(RBA6.0/SA8000-2014)

1.0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加强社会责任,保证本公司所有员工在聘用及在本公司服务期间不受各组织歧视,保证公司切实遵守劳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0职责:

行政部负责制定并监督本文件的执行情况。

4.0程序

4.1禁止强迫劳动

4.1.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佣,不得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的人员。

4.1.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入公司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公司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原证件。

4.1.3员工入职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者其他不合适之费用,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但员工入职时之体检报告原件暂存行政部,员工有需要时可随时向行政部申请取回,行政部存档复印件。

4.1.4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

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

4.1.6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1.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公司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本公司不会使用保安对公司职员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公司职工人事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1.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在保证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加班工作,并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4.1.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

4.1.10职员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自由申请提前离职;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惩罚。

4.1.11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任何人不得向员工采取压迫性事件。

4.1.12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职员本人

4.1.1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4.1.14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4.1.15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离厂(具体参照劳动合同)。

4.1.16采购部门应在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不得使用囚

工和把工序分包给监狱或使用囚工的设施。

4.1.17公司严禁将工序分包给监狱,购买设施时,应仔细查阅其说明书和产地,如发现是囚工生产的设施,禁止购买。

4.2保护检举人管理规定

4.2.1公司建立申诉和投诉机构

4.2.2若职员工有受强迫劳动、受歧视现象,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主管、职员工代表或者更高层经理甚至总经理投诉,或者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由行政部追查处理。

4.2.3职员工投诉,是指职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职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者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4.2.4职员工举报,是指职员工对已经或者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4.2.5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则应由与投诉人同一性别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4.2.6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2.7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他后果。

4.2.8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行政部或者上层主管控告。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益、民族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5.0参考文件

《劳动法》第32条,第96条6.0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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