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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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爆破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爆破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爆破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第五条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
单位爆破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爆破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爆破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定爆破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爆破品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爆破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生产、销售、储存管理
第七条爆破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爆破品销售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爆破品储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生产、销售、储存的爆破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储存爆破品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腐蚀等安全措施;(三)储存场所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爆破品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爆破品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运输爆破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途中应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腐蚀等安全措施;
(三)禁止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爆破品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爆破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使用爆破品必须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二)使用爆破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三)使用爆破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变质、破损的爆破品。

六、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爆破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爆破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爆破品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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