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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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15
•【字号】甬政发[2005]126号
•【施行日期】200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
施意见
(甬政发〔2005〕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各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查处;采矿权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基本建立;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全面落实和实施;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选矿、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选矿、勘查、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
严厉打击无证选矿、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各类许可证的时效限制,督促许可证持有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
对已吊销、注销许可证仍非法从事选矿、勘查、开采活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
拒不停止,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
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依法予以处罚。
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了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
河道采砂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承担其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采砂许可证。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不撤出投资或隐瞒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2006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市、县二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
要大幅度减少禁采区的矿山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进一步完善矿山布局,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加强采矿权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6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
制订完善全市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
(三)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要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践经验,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新政策,积极探索出一条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
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和采矿权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严格开采市场准入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探矿、采矿,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
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
(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
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
要强化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
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
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督导检查为辅助。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
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集中力量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
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和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
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接受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领导
(一)提高思想,统一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市和“平安宁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要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开展工作。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既要全面贯彻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又要突出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内容。
要建立自查、互查和督查的“三查”制度,各阶段的“三查”工作计划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按省要求统一安排。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
县(市)、区政府是搞好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把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
乡(镇)政府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发挥乡(镇)政府的工作特点和优势,积极协同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查处、整改、规范等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防止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