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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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5年)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和《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浙卫发〔2006〕185号)及《淳安县“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淳政办发〔2011〕125号)精神,结合我县现有医疗资源的现状,紧紧围绕省级卫生强县的主要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各类医疗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现代化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一、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从我县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社会人群,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为基础,适当提高特需服务的水平。
(二)可及性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便捷。
(三)分级管理原则。
标准有别,要求不同,方便双向转诊,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的不同,分级设置,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就诊医疗体系。
(四)整体效能原则。
布局合理,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医疗网密切配合、协调,能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五)公立主导原则。
坚持国家举办为主,民办为补充有序发展的原则。
(六)区别发展原则。
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前提下,医疗资源以控制总量、内涵发展为主;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提高“六位一体”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以优化增量,专科发展为主,严格控制新设机构。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降低医疗资源建设的成本,提高医疗资源投入的回报率。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
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合理布局。
(八)确保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原则。
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当承担起一方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发展目标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服务不同,分为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急救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分别作出设置规划,并按服务人口,控制规模大小,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一)2015年全县床位控制。
总床位数:1540张;每千人口床位3.4张。
(二)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目标与要求
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要求:城镇医疗机构的布局要以现行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基础,其服务半径1公里以内不再设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除此以外的区域,其服务半径应在0.5公里以上或服务人口超过3000—5000人。
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如校医务室等)不受距离限制。
1.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
设县级综合医院两家,县城一家(县第一人民医院),床位550张,现为二级甲等,力争达到三级乙等。
汾口镇设一家(县第二人民医院),床位250张,现为二级乙等。
2.专科医疗机构设置
(1)设县中医院1家,床位280张,为二级乙等,力争达到二级甲等。
(2)设县妇幼保健院1家,床位150张,为二级乙等专科医院。
(3)设县精神病医院1家,拟挂靠威坪中心卫生院。
(4)设中医骨伤医院1家(民营),为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
(5)设老年病专科为主的医院1家(民营),为淳安千岛湖城区医院。
(6)设康复医院1家,由县残联设置(委托民营企业管理)。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根据《淳安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淳政发〔2009〕41号)文件精神。
全县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乡镇卫生院2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1个,村卫生室171个,
根据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尤其是中心村转移农民集聚区的需求,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数量控制在30个左右。
4.急救分中心设置
设县急救分中心1家,急救站3个。
急救分中心挂靠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别在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威坪中心卫生院设置急救站,县中医院迁建后,在县中医院增设急救站1个。
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5.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和厂(矿)学校医务室设置
民营医院设置:床位控制在200张内。
设淳安千岛湖城区医院和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2所民营医院。
“十二五”规划期间,由县残联申请设置,委托社会管理的康复医院1家,结合我县发展旅游、打造休闲度假胜地等实际,可合理引进民营资本在青溪新城等处兴办1-2家疗养、保健康复等休闲性的医疗服务机构。
门诊部设置:小的乡(镇)原则上不设门诊部,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等大镇可分别设1-2家门诊部,门诊部应以当地所缺少的专科门诊为首选,以弥补医疗资源不足部分。
个体诊所设置:个体诊所仅为医疗资源的适当补充,应有数量控制,千岛湖镇控制在25家以内,汾口镇控制在5家以内,威坪镇控制在3家以内,临岐镇、大市镇、姜家镇控制在2家,其它建制乡(镇)原则上不超过1家。
新设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距现有同类医疗机构1公里以外,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防止医疗资源重复设置。
其中千岛湖镇新设的个体诊所(包括口腔诊所等)位于坪山、珍珠半岛等新城区和里杉柏改造区块。
个体诊所开业人员限于本县常住人口,以利于管理。
鼓励现有的个体医疗机构适当扩大规模,提高档次。
厂(矿)学校医务室设置:原则上职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方可设置医务室。
学校医务室依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设置。
厂(矿)学校医务室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或本校师生。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全行业管理
1.切实转变卫生行政职能,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全行业属地管理,营造多种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2.改善服务、强化监督、统一受理、分级审批。
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
3.建立医疗机构自治组织,成立医院协会和社区卫生协会,引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二)深化医疗制度改革
1.探索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有效地运用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2.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控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
需医疗服务价格。
(三)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且不低于同期同级政府支出的增长幅度。
重点投入急救、社区卫生服务等公益机构。
2.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科研教育实行补助;对特困人群、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对重点专科建设实行项目拨款。
加大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
3.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形成政府投入、单位自筹、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四)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1.将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在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布局,并按照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留出足够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配以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
2.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在引进、培养人才方面切实提供优惠政策,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3.强化科学民主决策。
实行建设项目部门会办制度,由规划、环保、绿化、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办理;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依法实施部门监管。
社保、工商、国资、物价、民政、药监、卫生等部门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规划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