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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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安措资金的使用、明确安全投入,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措资金的提取:
1、安措资金撮必须按国家上级政府有关规定例出计划项目,于安全生产无关项目不得例入到安全资金使用中。

2、购进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安全标志和安全保护装置,造成项目不全由供应单位负责。

3、安措计划例项应遵循下例原则
1)固定资产的较大安全系统工程和重大隐患处理工程(一通三防系统)人员运输系统及配套工程。

2)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所需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电气保护、机械保险装置)。

3)提高各级安管人员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所需的装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投入使用等。

二、安措计划编排
1、要按照轻重缓急、分项资金落实的原则,编制年、季、月安措资金投入计划。

2、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安措资金与投入项目应同时编入计划。

三、安措计划的实施
1、安全指挥中心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对安措项目具体安排检查落实,并分析研究存在和需整改问题,保证安措计划按时完成。

2、安全技术科成本核算中心负责安措计划编制、资金平衡、汇总、审批、报表整理。

3、财务科根据安措计划,保证资金的使用并负责结算。

4、安措计划内的设备、材料、配备件等到货后由供应科向安全指挥中心报告,结合有关单位对到货设备、材料、配备件等共同验收,对安全标志进行登记存档。

5、安全技术科参与安技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验收,编制调整安措项目。

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是指用于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程序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五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拨款;
(二)企业自筹;
(三)其他经批准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合法合规。

第七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煤矿安全设备、器材与材料;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与预控系统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教育;
(五)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用于购置非煤矿安全生产设备、工程。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买设备、器材和材料的直接支出、项目建设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科研费用、宣传教育费用以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绩效评估等环节。

1. 申请阶段:
(一)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煤矿企业可将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三)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煤矿企业,同时将资金拨付通知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审批阶段:
(一)煤矿企业按照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查通过后,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报告提交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 拨付阶段: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批,确认后拨付相应的资金;
(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拨付通知,将资金拨付至煤矿企业指定的专用账户。

4. 使用阶段:
(一)煤矿企业按照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计划,将拨付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器材和材料、项目建设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科研费用、宣传教育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二)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的使用,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

5. 绩效评估阶段:
(一)煤矿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安措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煤矿企业应报告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情况,对其效果进行总结,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收支登记和台账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资金的流动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企业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煤矿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六条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审计工作由煤矿企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需修改,应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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