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装配式部品部件进场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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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装配式部品部件进场提供的资料
针对装配式结构工程资料存在的问题,根据对现行规范对装配式资料有关规定的研究分析,结合工作经验,本文提出装配式资料编制建议,为装配式资料管理提供参考
1.1定义预制构件为产品
根据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
章规定:对于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的预制构件,规定其作为“产品”进行进场验收,不再规定专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出厂验收要求。

规范首次将预制构件定义为独立产品进行验收。

这一规定在装配式项目得到实践应用,现在项目部一般将预制构件作为主材由材料采购部督促进场并主导验收,有利于预制构件的对量结算
1.2 资料的种类
根据规范[GB50204]及GB/T 51231-201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9.9规定,装配式结构工程资料应包含构件生产企业归档资料、预制构件交付资料、装配式工程验收资料三部分
1)归档资料,由构件生产企业编制完成。

归档资料与产品生产同步生成、收集和整理、可以不交付,只在构件生产企业存档备查。

规范[1]要求归档资料包含混凝土原材检验报告、钢筋检验报告、预埋件检验报告。

规范[装标]要求归档资料除满足规范[GB50204]的要求外,还包括设计文件及图纸、技术交底、生产方案、质量计划、混凝土及模具过程检验记录、质量事故分析处理资料等。

根据两个规范的对比分析,装标对归档资料增加了过程检验记录。

根据目前对装配式结构工程的认知程度,为方便对预制构件的生产过程质量追溯及验收,本文建议归档资料按照规范[装标]的要求编制。

(2)交付资料,由构件生产企业编制完成,预制构件进场时由
生产企业交付给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资料。

规范要求交付资料应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若不做结构性能检验则应包含生产过程的关键验收记录。

规范要求交付资料应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检验报告,标准比规范增加了钢筋套筒检验报告,减少了关键验收记录。

根据JGJ355-201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第7章
条文说明的规定,套筒灌浆接头宜由现场灌浆施工单位(队伍)完成,因此本文建议钢筋套筒工艺检验由施工单位负责检测并提供报告,构件在进场时不需交付。

在构件生产过程中,如若在混凝土浇筑后发现质量问题,会造成返工、构件大修甚至报废的问题,因此规范中提到的生产过程关键验收记录,本文的理解应为预制构件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验收记录。

因此,本文建议构件进场时的交付资料应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构件浇筑前的隐蔽验收记录三部分。

(3)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资料。

用于装配式工程竣工验收归档,由项目部及构件生产企业配合完成。

与规范JGJ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要求相一致,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包含预制构件加工和合同;设计文件及图纸;构件交付资料;构件安装记录;后浇
混凝土过程资料;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及工艺检验报告;其他资料等。

根据三个规范的对比分析,规范增加了构件安装记录等资料,为保证装配式工程顺利验收通过,本文建议施工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准备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资料。

1.3 资料的类型
(1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规定,传统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传统模式下的工程资料机制不能适应装配式结构工程资料管理需求,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不需见证取样和送检。

(2)根据规范9.2.2规定。

进场构件可通过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制作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此时构件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确认。

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由此看出,规范允许项目不派监督代表驻厂,构件进场时进行实体检验即可。

允许构件生产企业不采用传统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

(3)根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资
质类别,预制构件厂的成立已无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其试验室也就无需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资质后,预制构件厂不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对象,其试验室不再需要纳入省住建厅的检测管理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预制构件在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构件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只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应经相关部门校准并出具报告),可为本企业进行原材料进厂检验和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并以企业名义出具检测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出厂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1.4原材料及混凝土检验批
根据规范[1]规定。

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构件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在浇筑时,是多个施工单位的预制构件订单在同一车间同时连续浇筑生产,为同配比同盘混凝土,车间一个生产台班可只取样一次,符合实际生产浇筑情况。

同理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混凝土原材料虽然应用在不同的项目,但属于同一批次,也应按照一个批次抽检检验,而不是按照不同的预制构件订单检
验。

因此本文建议对同一批次的原材料,同一台班不超过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一次,此检测报告适用于此时间段浇筑的所有的预制构件订单。

2 交付资料的主要事项
根据本文1.2可知,预制构件进场时的交付资料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构件浇筑前的隐蔽验收记录三部分内容。

规范对交付资料的编制明细未做明确说明,因交付资料的标准性、完整性直接影响到预制构件能否顺利卸车安装,对装配式结构工程的验收至关重要,结合工作经验,本文对交付资料编制明细提出以下建议。

(1)合格证。

根据规范[混规],合格证主要内容应包含:合格证编号、采用标准图和设计图纸编号、生产厂家、浇筑时间、出厂时间、标识、规格、数量、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钢筋力学性能评定结果、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检验部门及检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由于构件生产企业订单较多,为方便管理,本文建议合格证增加项目部名称(收货单位)
(2)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根据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根据JGJ565-2018《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9.1.7规定,预制构件出厂时混凝土强度实测值不应低于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出厂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根据经验,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在龄期7天左右可达到设计值70%-80%,预制构件已满足出厂强度要求,此时混凝土未达到规定龄期,无法出具28d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无法进场验收。

由于构件生产企业堆放空间有限,施工安装现场急于安装,构件存放超过28d 的情况较少,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本文建议按照混凝土的实际龄期(需满足同养强度不低于设计值75%)出具强度自检报告,加盖构件生产企业质检章用于预制构件的验收交付,待混凝土达到龄期时,再补充混凝土28天强度检验报告。

检测报告应由实验员及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构件生产企业质检章。

(3)隐蔽验收记录。

构件发货时,数量较多,要保证每个构件隐蔽验收记录信息清晰,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构件类型、构件编号、生产班组、浇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设计强度、检查事项明细、验收结论等。

隐蔽验收记录应有质检员的签字确认。

3 结语
3.1 结论
(1)对装配式结构工程资料的分类提出建议。

资料包含归档资料、交付资料及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资料三部分。

本文建议归档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议交付资料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浇筑前的隐蔽验收记录三部分;建议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2)对预制构件的资料模式提出建议。

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不需要见证取样和送检,构件生产企业关于混凝土及原材料的报告可采用
自检报告,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认可构件生产企业出具的自检报告作为出厂产
品合格证明材料。

(3)对预制构件混凝土及原材料检验批提出建议。

建议对同一批次的原材料,同一台班不超过100m3的同配比混凝土取样一次,此混凝土报告及原材料报告适用于此时间段浇筑的所有预制构件订单,减少了不必要的检测报告。

(4)对交付资料明细提出建议。

本文建议交付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包含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三部分。

为保证构件进场时顺利验收,建议按照混凝土的实际龄期(需满足同养强度不低于设计值75%)出具强度自检报告,加盖构件生产企业质检章。

待混凝土达到龄期时,应补充混凝土28天强度标准养护检验报告及同条件养护报告
3.2 展望
(1)建议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关于装配式验收资料的实施细则,规范市场,助推装配式的快速发展。

(2)建议构件生产企业制定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制定资料策划,并在合同中约定资料编制明细,各方应付的责任,为装配式验收工作奠定基础。

(3)建议构件生产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

让构件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质量能够全过程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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