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配偶权
【摘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定的一项权利,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进行简述,并就其重要性,得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配偶权特征重要性侵害立法
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并使其日趋完善,在我国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般意义下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①,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对方同居、忠实的权利。

并且配偶权还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一、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配偶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夫对妻享有配偶权,妻对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使得配偶权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包括财产权、继续权等财产利益。

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

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所以配偶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如前所述,配偶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l、夫妻姓名权。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表明在我国是贯
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共同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3、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其重要内容,同时还包括相互协助、共同寝食义务,一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平等的义务。

它要求夫妻相互支持,互有求助,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②。

4、贞操忠实义务。

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相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应有婚外性生活,并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方利益,这是婚姻夫系中最本质要求,是法定义务。

也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日常事务代理权。

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本应由配偶对方行使的权利。

在我国未对此项权利予以规定。

配偶权还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然具有排他性,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③。

二、侵害配偶权简述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基于侵权行为法法理,配偶权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和过错④。

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认定,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配偶之间出现对另一方的侵权事实行为。

我们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配偶权的侵权分为两种:一是外部侵权,二是内部侵权。

外部侵权,指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可能
直接或间接地侵害配偶权。

侵犯他人家庭关系,就实质而言,系滥用其自由①。

直接即通常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的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

外部侵权其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主要是一种神上的损害事实。

外部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只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皆属侵害配偶权。

外部侵权的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内部侵权,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家庭法中配偶权利的规定而实施的对配偶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致使另一方配偶专有配偶身份权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一般与外部侵权行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如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等直接侵害无过错方配偶权,再如配偶一方滥用家庭生活事务代理权,不履行同居义务或使用家庭暴力等侵害另一方配
偶权①。

三、侵害配偶权的现有法律约定
在我国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没有具体规定,我国关于配偶权派生身份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及其它一些相关法律中,《婚姻法》中第8条、第10条规定了夫妻姓名权和住所权两项派生身份权,但对最能体现配偶权本质特征的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则未作任何规定;《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可视为对夫妻姓氏权的约定;《婚姻法》第9条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可以认为是我国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夫妻婚后住所决定权;《婚姻法》中“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也可视为对配偶权的一项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亦可视为对贞操请求权的确认;《婚姻法》还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明确地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定的财产权利,当属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配偶权是绝对权,应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侵害配偶权,对无过错方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法律保护。

过错方应当依照民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方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有时无过错方如“宽恕”侵权配偶一方过错,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仅追究第三人的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这样,第三人只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连带承担与之通奸的配偶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②。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④。

我国新《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除外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人
身权的规定中还涉及了一小部分这方面的内容。

四、是否应该设立配偶权的争论
在关于配偶权的争论中,双方意见分歧的核心集中于对婚姻关系,特别是对夫妻同居、忠实问题应适用道德调整还是法律调整,以及配偶权立法的价值和可操作性问题上。

持否定意见者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