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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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每三个月公开一 次前款 第 (一 )、
(四 )委 托 重 要 关 联 方 开 展 投 资
第 二 十 条 慈 善 组 织 不 及 时 公 开
(一 )本办 法规 定 的基 本信 息 ; 等网络平台 ;
联 系方式 、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
(二 )年度工作报 告和财 务会 计
(六 )本 组 织 的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项 统 一信 息平 台 向社会 公开 。慈 善组 织 与
报告 ;
目管 理制 度 、财 务和 资 产管 理制 度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合作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开 募 捐 活 动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在 统 一 信 标 准 ,由慈 善组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当一致 。
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
规章在本组 织章程或者财 务资产管理
慈 善 组 织 在 其 他 渠 道 公 布 的信
(一 )募得款物情况 ;
制度 中规 定 。
息 ,应 当 与 其 在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五 )本 组 织 的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活 动 ,应当在募 捐活动现场或 者募捐
提 供 的统 一的信息 平台 (以下简称统 式 ,以 本 组 织 名义 开 通 的 门 户 网 站 、 活 动 载体 的显 著 位 置 ,公 布 组 织 名 称 、
一 信 息平 台 ),向社 会公开 下 列信 息 : 官方 微博 、官 方微信 或者移动 客户端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备案的募捐方案 、
(六 )重大资 产变动及投 资 、重
慈 善 组 织 可 以 将 基 本 信 息 制 作 纸
第八 条 具有公 开募捐 资格 的慈
46 田 国 民 政 I 2018 15
I法治 I政策发 布
善组织开 展公开募捐活 动 ,应 当在公 大投 资 、重 大交易及资金往 来的具体
慈善组织 公布的信息相互之 间应
(三 )尚 未 使 用 的募 得 款 物 的 使
(一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
志愿 者、受益 人 、慈 善信托的 委托 人
用 计划 。
(二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 不 同 意 公 开 的 姓 名 、名 称 、住 所 、通
公开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 月的 ,至
(三 )与重 要关 联 方共 同投 资 ; 讯方 式 等信 息 ,不得 公开 。
公 开行为 ,保护 捐赠人 、志愿 者 、受 为等情况 ;
公众查 阅、复制。
益 人等慈善 活动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 ,
(七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公 开 的 其 他
第五条 具 有公开募 捐资格 的慈
维 护社会公 众的知情权 ,促 进慈善事 信 息 。
善组织 应 当公 开 的基本 信 息还 包括 :
(三 )公 开募 捐情 况 ;
基本信息 中属于慈善组织 登记事 的 ,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四 )慈善项 目有关情况 ;
项的 ,由民政 部 门予 以公开 ,慈善组
慈 善组织 通过 互联 网开 展公开 募 捐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
织可 以免 予公 开 。
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年度工作报 告的具体 内容和 基本
义 务 。
控制 、共 同控制或者 重大影响关 系的 格式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 三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个 人 或者组 织 (以下 简称 重要 关 联方 );
第七条 慈善组织 开展公开 募捐
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 规定 ,在 民政部 门
(二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 的用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 的信息一致。
途 ,包 括 用 于 慈 善 项 目和 其他 用 途 的 易等行为发 生后 30日内,应 当在统一
第十 九条 涉及 国家秘 密 、商业
支 出情 况 ;
信 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以 及 捐 赠 人 、
l法治 l政策发 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办法》 已经2018年7月2"/日民政部 部务会议通过 ,现 予公布 ,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部 长黄树 贤 2018年 8月 6日
慈 善 组 织 信 息 公 开 扣I法
第一条 为规 范慈善组织 的信息 大交换 交易及资金往 来 、关联交 易行 质 文本置于本组 织的住所 ,方便 社会
金 额 ;
第 二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一 )经 民政部门核准的章、
信 息公开 义务 ,信 息公 开应 当真 实 、
(二 )决 策 、执 行 、监督 机构成 车辆购置 及运行费用 、招待费用 、差
完 整 、及 时 。
员信息 ;
旅 费用 的标 准 。
慈善组织应 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三 )下 设 的 办 事机 构 、分 支 机
第 六条 慈善 组织应 当按照 有关
明确信 息公开的范围 、方式和责任。
构 、代表机 构 、专项基 金和其他机构 法律 法规规定 的时限 ,将 年度工作报
慈善组织应 当对信息 的真实性负 的名称 、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 、业 务 告 和财 务会计报告在 统一信息平 台向
责 ,不得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范 围或 者主 要职 能 ;
社会 公开。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 的慈善
者 重 大 遗 漏 ,不 得 以新 闻 发 布 、广 告
(四 )发 起人 、主 要 捐赠 人 、管理 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推 广等形式 代替应 当履行 的信息公开 人 员 、被 投 资 方 以及 与 慈 善 组 织 存在
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
第 四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自下 列 基
(一 )按 年 度 公 开 在 本 组 织 领 取
法 》 (以 下 简 称 《慈 善 法 》 )制 定 本 本信息形成之 日起 30日内,在统 一信 报酬从高 到低排序前五位 人 员的报酬
办法 。
息 平 台 向社会 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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