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举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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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证统治阶级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行义无缺” 的人才,杜绝“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 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现象发生。唐太宗李 世民认为,治国单靠一个人是不行的,没有忠臣贤吏 辅佐,不可能求得身安国宁。
第二,有助于封建统治者整顿吏治,将不合格的官吏 淘汰出去。
贞观六年, 太宗谓魏征曰“:古人云, 古王须为官 择人, 不可造次即用。用得其人, 为善者皆劝, 误用恶 人, 不善者皆进, 故……用人弥须慎择。
君王重视官员, 重视官员的选拔, 但他又不直接、也
不可能对所有的被荐举者进行考察、核实。这一考核 权一般掌握在保举人手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机制约束 保举人, 那么, 保举人在艰巨过程中就很可能徇私舞 弊, 最终是贤者不能举, 不消者加官进爵, 君王的统治 受到侵蚀和威胁。
3、在选士、任官制度上,保举、科举、捐纳、 铨选、军功、任子诸制度在不同时期各有主 次。
4、保举制度作为选士任官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历来 都受到朝廷的重视,在选士和任官上发挥重要作用。
5、保举制度中的保举权在专制时代中后期,逐渐变为一 种资格和权力。
(一)有利于防止选官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和裙带关系。
“保举”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 如果缺乏常规、 缺乏制度、缺乏责任机制, 也势必使其流于形式。 保举人也可能“唯亲是 举”、“唯利是举”。从 而在选官中造成徇私舞弊、贪赃受贿及裙带之风 气。如果保举者和被保举者结党营私, 这甚至可 能动摇统治者的根基。但是, 正因为有了“保举 连坐”责任机制, 保举人承担着严格的责任, 如 果在举荐过程中稍有不慎, 则可能受到株连, 甚 至丢掉性命。
咸丰十年,官文纠参左宗棠获准,并已奉密谕,说 “左某如果有不法情事,即行就地正法”。郭嵩焘 通过王闿运、高心夔求救于肃顺。“肃允之,第云 仍须别有人奏保,上如问及,可从而解释之,其势 顺而言亦易入。若凭空陈奏,恐上见疑。王以告郭, 郭乃撰具保折,并怀三百金往觅潘”。潘祖荫既信 任郭嵩焘,“又见多金”,答应保举左宗棠。金钱 在促使潘祖荫保举左宗棠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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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保举连坐制度是保举人才思想与重 刑中的连坐思想的合璧之作。连坐思想则是法家的 重刑思想。而法家思想的特点之一就是依靠严刑峻 法治理国家,保举连坐就是其诸多实践中的一种。
从战国时期到秦国开始,直到清王朝,保举连 坐制一直存在,但具体情况各异。
秦朝:秦朝由于重视发挥官吏的作用,因此对
官吏的任选十分重视,秦律规定:“凡任人而所 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在《除弟子律》中 还规定“置任不审,皆耐为候”,即任用保举子 弟不当者,处耐为候刑。官吏彼此荐举,如不称 职,也负连坐罪责。
三年。
宋朝初期,在职官管理制度中规定,省台高官可于京官幕职及州县官
宋
中检举人为朝内官吏,宰相、御史中丞也可以冲朝官中举荐人为转运
史。
明清 明清两个朝代也都沿用了保举连坐制。
1、荐举、保举制度源远流长,各朝相异, 各代相袭,有一脉相承的地方。
2、荐举、保举制度作为选拔人才和官员的方式之 一,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这是大吏保举中经常可见以及朝廷经常告诫的滥举 现象。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御史吴钫也尖
锐地指出:“而操荐举之柄者,又未必人尽公忠, 滥保私人,援引亲故,一或不慎,流弊何穷。”
军职人员冲锋陷阵,冒死击敌,理应得到最优异的劳绩 奖励。但到晚清时,文职人员在军营中,或者军事行动 中主要做文案、后勤和善后等工作。与作战相比,劳逸 安险大不一样,但大员的保奏单里常常混有大量文职人 员,请求给予异常劳绩奖励。“投效军营者,不问曾画 一策,建一功否也,保案每出,盈千累百,咸以擒渠夺 关报”。有时大员军功劳绩保举的文职人数甚至超过军 职人员。这些都是典型的保举冒滥。
宋朝初期在职官管理制度中规定省台高官可于京官幕职及州县官中检举人为朝内官吏宰相御史中丞也可以冲朝官中举荐人为转运明清1荐举保举制度源远流长各朝相异各代相袭有一脉相承的地方
中国的保举连坐制度
一、 保举连坐制的内涵及渊源 二 保举连坐制的立法规定 三 保举连坐制度的基本特征 、 四、 保举连坐制的优点
一事一省保举,他事他省援为成案,竞相效仿
光绪十五年,两广总督张之洞以办理水路师学堂有 年,奏请对有功人员奖励。因为有李鸿章援照总理 衙门同文馆成案,奖励天津武备学堂、水师学堂出 力人员的先例,张之洞的奏请得到批准。
按照定例,即使按照常识,只要官员做出了贡献, 有本省或本管大员给予保举。保举他省各类人员, 自然就有蒙蔽之嫌,这一做法首先遭到了御史的批 评。同样,社会舆论也抨击大员的这种做法,《申 报》对此也有专门的评论,将责任讲得十分清楚。 “他省有才,他省督抚自能知而举之。若他省有才, 而督抚竟茫然不知,是溺职也”。还有本省或他省 前保后劾,此劾彼保的情形,也是保举行为不严肃 的表现。“更有前人督抚所保,而为后任所劾;或 为此省督抚所劾,而为彼省所保。是以情面为是非, 喜怒为赏罚也”。
1、越级保升 2、滥保私人 3、军功劳绩滥举文职官员 4、因“财”保举 5、一事一省保举 6、保举他省各类人员
官员被保举任用时,升转调补都有定数,除规定的 外,不得越级保升。但在实际运行中,保举常常越 例。一些官员通过多次、多案的劳绩保举,得到免 补免选本班,越级保升,有时还在班次上优先,升 转十分顺畅。宋晋根据大量保举越级的事实,认为 “种种破格保奏,实多非常例所有”。这说明,越 级保举的现象至少在咸丰年间是相当严重的。
五、 保举连坐制的缺陷——清朝为例
六、 保举连坐制的意义及启示
所谓保举:就是有担保的举荐,保举人在举 荐人才时,对被举着按规定予以担保。
保举连坐制:如果被保举人有过失,被保举人不 仅要受到处罚,保举人也要承担保举不当的连带责 任,受到相应的处罚,即连坐法。
保举制度就是规范保举用人管理、规定保举人和 被保举人权利与义务的系列办法。
保举连坐制的立法规定:隋朝
隋律中也有选举的不实罪,并规定了职务连坐 的处罚。隋文帝时,礼部尚书苏威因“朋党”罪被 免官,“知名之士坐威得罪者百余人”。隋炀帝时, 苏威本人又因高颖、贺若弼被诛而连坐免官。
唐
唐朝统治者对官吏的选任,极为重视。唐《职制律》规定:“贡举非 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最高至徒
西汉刑法中有选举不实罪,实际上是秦法“任
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的发展。汉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察举。 为了堵住举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漏洞,政府制定了 “选举不实”的罪名,对荐举过程中的不实行为进 行打击惩处。东汉明帝曾下诏规定:“今选举不实, 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 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着。”(汉朝中央政 府对选拔官吏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