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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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人事管理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工作性质,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组织人事处是承办日常人事工作的职能机构,按照学院的工作部署,对学院人事工作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 15号)文件精神,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合同制的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学院与干部、教职工的关系。

第五条按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

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人事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向上级推荐学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和确定处级及以下后备干部,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三)考察录用、人员调配、竞争上岗和选拔晋升;
(四)管理权限之内的干部免职、辞职、辞退、离职和退休;
(五)退离休人员管理;
(六)其他劳动用工管理;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八)教育培训和职称考评;
(九)人事档案管理;
(十)人事工作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十一)考核、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学院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岗位性质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和改聘的办法进行调整;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用数额,逐年到位。

第九条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比例。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配备按照省编制委员会下达的职数控制。

第十条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等级结构比例管理。

即在本单位岗位(等级)总量内,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工种岗位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具体设置按学院《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聘用、任免
第十二条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领导及副处级干部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选举产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科级干部由学院组织选拔、竞争,执行学院《干部管理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按学院《干部管理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聘用的教职工通过“双选”或岗位竞争方式进行,被聘人员原则上不受原身份限制,但应附合学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自上而下逐级聘用。

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按照学院录用人员相关规定进行考试、面试、试讲、综合审查并择优聘用。

第十七条聘用教职工,要先制定岗位职责,按照聘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

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胜任的,要变更工作岗位。

变更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待聘、低聘、解聘,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方法。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处
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于签订合同的下月起,按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

为激励教职工的积极性,学院按照有关政策出台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可重新分配发放。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按就高原则执行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按工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被聘人员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病假、事假等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日常考核、任前考核、定期考核的考核制度。

正确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考核结果应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按学院《干部考核工作办法》、《中层干部履职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教职工履职考核办法》、《新进教职工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干部职工的奖惩要坚持公平合理、得当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奖惩按《教职工表彰奖励规定》、《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培训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培训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分岗前培训、专题培训、进修和业务培训。

培训和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以业
余学习为主,每年脱产学习不少于两周。

第二十七条干部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费按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及短期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退休与保险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应按退休办理: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身份人员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公)致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性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干部职工退休后,退休费的计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因工(公)负伤,经医疗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的,按有关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等项相关费用;退休后去世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九章离退休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落实本办法的责任部门是组织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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