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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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全域旅
游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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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加快乡村旅游建设步伐,经区人民政府总第七届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加快乡村旅游建设步伐,按照《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张武发〔2016〕3号)精神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以下简称区农业银行)签订的《“全域旅游贷”银政合作协议》内容
要求,为规范“全域旅游贷”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域旅游贷是指区农业银行对在武陵源区从事休闲度假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休闲旅游经营项目资金需求的贷款。

休闲旅游经营项目是指依托周边景区、当地休闲农业、民俗风情、自然风光等特色资源,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项目,经营者应符合区农业银行贷款制度规定。

第三条全域旅游贷支持全区范围内,地处景区周边,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等村庄名录范围内,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重点规划打造的旅游村、农业产业(科技)园内从事休闲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户。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客户准入
第四条贷款用途。

全域旅游贷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休闲旅游经营设施(如农房、院落、摊位等),以及补充休闲旅游经营项目日常周转资金等用途。

第五条借款人条件。

全域旅游贷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家乐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且是武陵源区2乡4街道从事休闲度假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

(二)对于非张家界户籍人员租用武陵源区内设施开展休闲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年限须在一年(含)以上。

(三)用于新建、扩建休闲旅游经营项目设施的,用地应符合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用途、乡村集镇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对以下客户不予办理全域旅游贷款业务:
(一)有银行制度规定禁止准入的不良信用记录及不良行为的。

(二)经营场地不符合规划,或存在超规模、超红线的违章建设行为的。

(三)经营单位排污设施不配套,环保排放不达标,有损生态环境的。

(四)经营单位证照不齐,不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

(五)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配套、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第三章贷款基本要素
第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经营规模、信用等级、担保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中信用类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公司)担保的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休闲度假旅游经营项目现金流特点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其中,用于补充日常周转资金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1.由省农信担公司、政府、区农业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贷款执行人行基准利率上浮10-15%;2.由政府承担风险30%、区农业银行承担风险70%的信用贷款,执行人行基准利率上浮不高于20-25%;3.对在金融机构有2年以上信用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确定有偿还能力,有创业能力,且属政府大力扶持方向和范围的借款人发放前述两类贷款,分别执行人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上浮20%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贷款保险、担保费用。

借款人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年保费为千分之一,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省农信担公司担保类贷款担保费率为1%。

第四章贷款投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政府增信方式,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对象”模式进行政府增信,即政府设立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基金,当银行向特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出现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风险补偿分配比例进行代偿。

(一)政府增信放贷比例,增信放贷比例1:20,即政府注入100万元风险补偿金,银行放贷2000万元。

(二)风险补偿资金逐笔逐户按投放贷款风险承担比例同步存入,帐户资金存款利息按挂牌利率(定活)计算。

(三)风险补偿承担比例,信用贷款100万元以内,政府和农行按3:7比例承担风险,即政府承担30%,区农业银行70%;担保贷款300万元以内,省农信担公司承担80%,政府和区农业银行按3:7比例承担剩下20%,即政府承担6%。

第五章贷款申请、审批、投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全域旅游贷操作全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客户自行申请(填写申请表)→乡(街道)推荐→区农业银行初审→区规划、环保、财政、旅外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区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入池→区农业银行调查审批通过并填写风险补偿金入库通知单→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区旅游产业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入帐→区农业银行贷款投放及贷后管理→正常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客户提出全域旅游贷业务申请,需向银行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乡(街道)签署推荐意见,经区规划、环保、财政、旅外部门审批,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的“全域旅游贷申请(推荐)表。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休闲旅游经营项目相关的许可证照或政府批文。

(四)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质)押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五)贷款用途证明。

(六)还款能力证明。

(七)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由银行按银行相关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风险补偿金的启动、审批及追偿
第十五条由区旅游产业公司设立全域旅游贷风险补偿金专户,由区财政向专户注入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贷款出现逾期(含利息逾期)超过60天,经银行认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启动风险补偿,在15个工作日内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支付由银行填写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送区乡村旅游办确认,报分管副区长、财政部门审核,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签后,再开具风险补偿通知单,由区旅游产业公司从专户中支付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在启动风险补偿的同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以区农业银行为主,政府配合,追索回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由政府、区农业银行两家按照风险承担比例同时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陵源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与区农业银行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武陵源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与区农业银行正式签订《“全域旅游贷”银政合作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申请(推荐)表
2.全域旅游贷风险补偿金代偿确认表
3.风险补偿资金入库通知单
附件1
武陵源区“全域旅游贷”申请(推荐)表
申请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
代偿帐户
风险资金补偿专户
帐号
债务人
身份证号
逾期本息
入帐日
本息
逾期天数
代偿金额
入帐日
金额
申请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代偿方
区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签字:年月日
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说明:1. 附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资料。

2.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区乡村旅游办、区农业银行各执一份。

附件2
全域旅游贷风险补偿金代偿确认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代偿帐户
风险资金补偿专户
帐号
债务人
身份证号
贷款帐号
逾期本息
入帐日
本息
逾期天数
代偿金额
入帐日
金额
申请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代偿方
区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区财政局意见
签字:年月日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附件3
风险补偿资金入库通知单
申请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债务人
审批贷款金额
(人民币)
小写
大写
风险补偿金入帐金额(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区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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