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价〔2016〕2号

合集下载

黑建造2016年2号文-16.4.27

黑建造2016年2号文-16.4.27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审核依据1、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3、国家及地方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定额、造价信息、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9、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12.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3.现行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14.《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操作规程》(试行);15.《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6.《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7.《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18.《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1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21.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22.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质监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23.工程施工、竣工图纸;24.项目立项有关批复文件、批准的设计概算书和修编概算书;25.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26.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27.工程测量测量术语标准(GB/T50123-99);2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29.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1);3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3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3-2002);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95);34.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5-80);3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3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GB50210-2001);3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3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4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4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42.钢结构焊接与验收规程(JGJ81-91);4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4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4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6.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47.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11-95);48.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49.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50.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5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5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5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88);5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5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5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57.建筑给排水及采取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59.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60.通风与空调工程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61.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6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6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66.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67.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00);68.卫生陶瓷(GB6952-86);69.瓷砖规格建安尺寸(GB6983-86);70.土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71.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7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7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74.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75.钢筋混凝土用钢筋(GB1499-91);76.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7-85);77.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78.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7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5-2000);8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8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88.多孔砖砌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8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8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8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86.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87.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88.建设工程文件文件规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8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务院279号令);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92.2019年《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新取费;9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造价函[2016]4号);9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黑建招【2006】1号文件;95.黑建规范〔2017〕12号文件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全额计取;96.《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97.《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4号);98.主要材料参照《佳木斯工程造价信息》;99.黑龙江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100.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1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102.其他法律法规;103.委托单位对于该项目审计的要求。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

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其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

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附件: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为贯彻落实《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公告》(第124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制定2020年度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如下: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1-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普工单价98.00元/工日、技工单价130.00元/工日协商调整。

3.按第917号公告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附件:201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附件:201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实施日期】201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黑龙江2017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2017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工程所在地税率市区 3.37%县城、镇 3.31%县城、镇以外 3.19%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哈财采〔2020〕94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20〕949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事先沟通确定)。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网上商城等暂时无法实现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也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采目录要求,参照省集采目录规定,制定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如下:四、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规费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6-11-09 点击:。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收费基数按单项工程造价计算。

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2)维修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高级装饰工程基本收费增加30%。

(3)概算编制、审核执行概算定额时的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咨询收费;(4)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编制按“第4项”标准执行;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按“第5项”标准执行,结算审核的效益收费按核增额加核减额的6~8%执行。

(5)对于“第13项”、“第15项”及“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咨询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基本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效益收益由受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效益费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6)仅进行人工费或机械费造价咨询时,应按照该人工费相关工程全部造价执行以上的相应标准的60%计算咨询收费。

仅进行材料价格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审核标准,其中基本收费增加30%,效益收费按结算审核标准执行。

(7)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价款,咨询费的基本收费增加50%。

效益收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8)钢筋及预埋铁件计算15元/吨,另计收费。

(9)出省以外的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计费,由委托方承担。

(10)直接使用定额计价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11)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计划投资价、概算价、中标价、控制价(标底价)等。

(12)按此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13)示例:某新建工程,直接使用定额计价,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工程造价为5600万元(其中高级装饰工程700万元),钢筋400吨,核增造价5万元,核减造价168万元,合同约定效益费用按6%计算,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500万元×3.7‰=18500元(1000—500)万元×3.5‰=17500元(2000—1000)万元×3.4‰=34000元(3000—2000)万元×3.2‰=32000元(5000—3000)万元×3.0‰=60000元600万元×2.9‰=17400元装饰工程增加系数:700/5600*(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30%=6728元核增额加核减额:(168+5)万元*6%=103800元钢筋:400*15=6000元服务收费合计: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6728+103800+6000=295928元。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10号文)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核电站安全危机及保障措施

核电站安全危机及保障措施
第一道安尘屏障是核电站核心部一一按燃?棒新型材科t梏科棒的材?是lj02瓷块a种陶瓷的镕高速2800j矗e度并目t白勺物?n性自稳定?万方数据cpsie十t201i4十o圆lsafetydefense黼三釉稚蚺躯摊酏蝴糙腓蚴脚黼始万方数据纂篱篓攀黧蚴辫雌蕃l垤大髓篓懈删耥洲瓣一兰址因r堆口翱矿嫦枷雎鲱鼾郴?韩眦帖雠硝黼酽张开的人核约个射个股煳分挫齄盯舸妨德耗心群腓靴孙鼬投最但由元强僦辫黧淼漾黩他尝嚣雾亲盟警篇时嬲酊盛岳笳在黧一
个地震灾害颠发的国家但几十年来
13丰发生的大地震井未对辕电站的安
全运行构成致命威胁.B攻新湛地震 也很难动摇日本发展核能的基本菌 第更不舍影响世界其他国家对核能 的选择。在这攻地麓后日本政府和 相关部门认识到有必要重新揎讨有 关核电站抗l性能的固家指南提高 接电站的灾害应急能力 目前日车国
内R有静囝g的滨目核电站选到了量 新抗震标准. o≈兔恤帱Ⅲ托*辑≈坫M自 m#联设计4进的吐盟¨^t月牲 电站的两个i&堆存&安奎m患 要
地B“ⅡT§洪¥威胁∞地E。植 自站建Ⅷ《要尽量选择远离g燃a4 #品Ⅻ油#炸药^或军用设齄的 地a∞}m{ia*设№就£'十 算各种W能爆炸2火的设施5核电站 ±问的安全Ⅱ离拮电站*在的位j B须^fa十*离。E要评怙其他类 ■镕炸∞#目*估∞范目甚§自括 女∞路缝±Ⅻ公镕铁路±i辖的物 日零炸或飞机坠毁的目能性。 经目务Rm# 目家£改委Ⅱ
女Ⅱ
台核能发电分会秘书*{趣X表} 。十目的核电%M柬没有&过事十 目白勺核能利用是很安全的。。
式对"发布我目《棱电发展专题规Ⅻ f2005—2020年)》,根据规划在未 来的l 3年中我目将新增投产2300
1遗址标准
核电站《址g求很高 《作为 棱电建&选址的地点很少。核电站的 r址选捧既孝虑7核电站对环境的髟 自№考虑7#境对榱电站的影响。 ÷目核电站∞选m首先要考m地l l风目*水等自然宠害的目素t^ 选择t离活动断层#№■%度*高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
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6〕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定额基价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调整,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的调整详见《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附件2)。

(7)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税前工程造价,风险幅度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以除税后的费用或造价为依据计算。

2、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3、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

对营改增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建筑工程老项目,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招投标有关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