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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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潍政发[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城区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585吨燉小时和1650万平方米,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在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热管理体制不顺,热源、管网和换热站未实现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混乱,职责不清、服务质量和效率与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居民居住环境和采暖设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供热质量高低不齐。

三是现行收费方式存在缺陷。

在当前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模式下,供热质量与企业利润呈反比关系,部分换热站为获取非法利润擅自降低供热质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供热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减少中间环节,理顺供热管理体制
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供热资源整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一是供热企业新上网热用户的换热站,必须由供热企业直接运营管理、直接供热,坚决杜绝出现新的多层供热现象。

二是2010~2011年采暖季前,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的换热站要委托有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坚决杜绝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无证从事供热经营、损害居民用热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交接的,由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使用自有热源供热的单位不在此范围内。

三是加快供热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2010~2011年采暖季前,各供热企业要对换热站安装在线监控和无线传输设备,全部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供热企业认真做好换热站委托管理的交接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确保2010~2011年采暖季前全面完成。

三、严格审查,进一步规范热用户上网程序
城区拟上网用热的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09〕154号)和省住建厅《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的要求,建设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设施,并于当年4月15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上网用热申请。

供热企业收到用热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用热单位上网有关标准对拟用热单位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勘验,确保用热设施符合有
关标准要求,并保证供热能力与新开发用户用热需求相匹配。

符合标准的,供热企业提出上网申请审查意见,报市、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复核。

供热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上网供热。

对用热量相对较大的新用户,供热企业应提前掌握用热需求信息,争取更多的时间建设热源及配套管网。

经批准可以上网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与用热单位签订上网协议。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供热质量负责。

四、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热源建设
规划部门要抓紧编制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能力和用热需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以满足供热需求为原则,制定年度热源建设计划,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推行供热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热源企业直接为用户供热。

各供热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热源建设步伐,大力建设自有热源,按照0.7兆瓦燉万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热源,并保留20%以上的余量备用,确保满足新增用热区域的用热需求;积极整合分散的供热热源,实现供热的集约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实施供热蒸汽管网改造,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供热管网的“汽改水”工作,抓好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努力降低供热成本,提高供热效率;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彻底消除管网末端压力不足和“卡脖子”现象,努力构建热源充足、热网布局合理的集中供热体系。

热源不足、热源建设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供热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调减其供热区域。

五、分类实施,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一是在建和今后建设的采暖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设备。

二是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采暖建筑,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开发企业购置供热计量装置,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安装,
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确保2010年采暖期前改造完毕。

三是其他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

2010~2011年采暖季前,在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对城区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已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再完成15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大力推广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新竣工及已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均须采用已纳入《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具有《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的供热计量产品。

六、试点先行,加快低碳供热系统建设
根据低碳社区建设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示范带动、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推进低碳供热系统建设。

供热企业作为低碳供热系统建设的实施主体,要主动与供热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建设低碳供热系统条件的热用户加强联系,尽快确定试点小区,建设污水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地板采暖、室内温控一体化等低碳供热系统。

市政、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研究制定鼓励政策,搞好宣传引导,提高供热企业参与低碳供热系统建设的积极性。

七、明确职责,加强政府监管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城市供热工作负总责。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供热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供热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立足全市,针对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调研,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供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进一步健全管
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选派得力人员分片包靠供热监管一线,落实工作责任,受理用户投诉,调处供热纠纷。

要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大力开展供热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擅自停运供热设施,不按规定连续供热,侵害用户利益的供热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酌情调减其供热范围,直至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物价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集中供热的各项相关工作,解决供热行业的实际问题,保障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各县市供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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