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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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9日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
总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建设资金筹措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任务。
市招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第六条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土地预审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
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重大项目征求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
第七条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投资概算。
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八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本和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三)环评批复文件;
(四)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正式用地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初步设计需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已经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确定项目投资额、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供货、项目审计的依据。
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工期负责。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标前审核制度,审计部门对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标前审核。
招标前置条件不具备的,不予招标备案。
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
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有效最低投标价评审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履行变更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报批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备案。
(二)需要增加政府投资或非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做出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住建、审计、招管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
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政府性投资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性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办理。
工程款项的清算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须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建设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建设资金专帐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整结算资料和结算书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完工后30日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审计部门。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
出具审计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
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投资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适时对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重点项目后评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编制及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后评价不达标、资金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同类项目资金申报及部门评优资格。
第八章项目监督及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
市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