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申行业纪律“八不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申行业纪律“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申行业纪律“八不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自律意识,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根据全市“三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卫生系统行业纪律重申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挤占、挪用、侵占惠民资金。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个人名义用公款私自宴请。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不准在卫生监督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活动。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干部不准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
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八、医务人员不准在医疗服务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八不准”要求。
我局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