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处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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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内处分规章制度
一、为严肃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强化团员意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团的纪律处分:
1、违反法规,应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或已受惩处者;
2、不执行团的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三、对违纪团员的团内处分分为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撤消团内职务;
⑷留团察看;⑸开除团籍。

注: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四、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按期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基层团委讨论后,报院团委批准。

五、对下列情况,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认识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屡教不改者。

六、团员的违纪处分须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团委审批,报院团委发文备案。

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处分经基层团委签署意见后,由院团委审批、发文并备案。

所有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的组织对团员做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
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

八、团员在违反团纪后,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团支部不受理其退团申请,学院团委也不受理其退团申请。

九、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

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同级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

十、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并且由做出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本人。

十一、对给予团员的处分,如果需要修正或撤销,应做出书面决定,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办理处分的手续相同。

十二、本办由材料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齐齐哈尔大学材料科学工程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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