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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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9]10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73号1999年8月11日)
各区县工商分局: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与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商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试行由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仅限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在有形市场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缴纳的“两费”除此以外的收费,仍按原办法实行当场收缴。
三、本市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两费”的代收人。
四、北京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