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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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指不是以被告所 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 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
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属于专属管辖地诉讼 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地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地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的划分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 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
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 度。
两审终审制度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2、人民法 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不能上诉。
(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 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五)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4、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
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
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凡是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地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地规定。”
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 遇有法律规定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五)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 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部门 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 规范总和。
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3、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
讼代表人和的三人。
(一)原告与被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而提出 诉讼的人。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依 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 发现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 案件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 下三种情形:
1、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 民法院。
2、向下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 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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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民事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 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的利害关系人。
狭义的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广义的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任 务有: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调解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检察监督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 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 种: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三)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
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
一、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空间的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 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和主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二者有着密切 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 的落实和发展。 (二)管辖的意义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
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属于专属管辖地诉讼 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地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地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的划分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 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
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 度。
两审终审制度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2、人民法 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不能上诉。
(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 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五)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4、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
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
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凡是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地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地规定。”
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 遇有法律规定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五)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 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部门 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 规范总和。
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3、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
讼代表人和的三人。
(一)原告与被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而提出 诉讼的人。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依 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 发现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 案件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 下三种情形:
1、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 民法院。
2、向下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 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民事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 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的利害关系人。
狭义的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广义的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任 务有: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调解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检察监督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 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 种: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三)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
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
一、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空间的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 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和主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二者有着密切 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 的落实和发展。 (二)管辖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