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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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
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06
•【字号】浙人社发〔2020〕5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构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劳动保障监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全省“一套评价体系、一个评分标准、一份信用报告”的要求,实行集中评价和动态评价。省人力社保厅依托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集中开展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各地应于省人力社保厅集中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确认。经属地确认后,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相关部门及社会查询和应用。各地不再单独开展等级评价,当地制定的劳动保障信用工作相关文件制度和评价标准等要及时清理。
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等级,满分1000 分。其中:850分以上
为 A 级(优秀),800~850分(含)为B 级(良好),750~800分(含)
为 C 级(中等),700~750 分(含)为 D 级(较差),700 分(含)以下为 E 级(差)。
二、严格落实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劳动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等。各地要严格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好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列入、推送、续延等。要按照“应列尽列,有列必惩”的要求,不断加大对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要实行严重失信名单动态管理,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列入、变更、移出、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
三、广泛开展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应推尽推、能用尽用”的要求,推动在人力社保系统内部实现“评价结果全协同、信用监管全覆盖、信用报告全流通”。一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原则上对B级(含)以上的信用主体应当减少检查频次,对D级(含)以下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重点监管。二是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时,应用劳动保障领域信用评价信息,应用率不得低于70%。三是各业务条线间要紧密开展信用协同,对评价等级高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评先评优加分、资金拨付倾斜等措施,对评价等级低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不予许可审批、禁止评先评优、禁止获取相关资质资格、限制或降低资金拨付
等措施。
各地要主动做好和当地信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签订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推广劳动保障严重失信信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要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严重失信名单与相关部门的行业限入名单、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等的衔接,推动部门联合惩戒发挥实效。
四、积极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各地要通过及时对外发布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加强守信宣传等,营造“守信受益、诚信无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一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开展拖欠工资“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失信典型案例、守信主体名单等的发布。三是积极开展守信宣传,尤其是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信用观,推动他们自觉履行好法定义务,主动维护好劳动关系。
五、切实做好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做好信用管理相关数据的采集、审核和录入等。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和评价结果等组成,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自然人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非法用工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其实际控制人或经营人的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管理依托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实行电子化集中保存。
附件: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