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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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
费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0]428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张立昌与出租汽车司机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服务,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运营和负担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已出台四项措施的基础上,再次取消、免收和下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五项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及免收的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一)取消每月150元、120元、100元的出租汽车场站服务费和出租汽车场站管理费。
(二)对出租汽车免收每车每年30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三)对出租汽车免收每车每年200元的教育事业发展费。
(四)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的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20元降低为每证10元。
(五)向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桑塔纳车40元/月辆、夏利车32元/月辆、大发车28元/月辆。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取消、免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拖延执行或变相收费。
三、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每一位出租汽车司机。
组织出租汽车司机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以自己的良好形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建设成为一支流动的精神文明宣传队伍。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各有关单位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注销、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通知自8月10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八月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