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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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办法和措施:
1.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 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和排查标准,明确排查内容、时限和频次。

3.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如化工、煤矿、建筑工地等。

4. 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时,要注重宣传和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5. 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6. 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7. 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管理,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和监测系统。

8.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9. 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增强公众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总的来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个独立单位和部门,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仓储场所等。

第三条定义
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业内各个环节、各个环境进行综合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和治理的过程。

2. 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3. 排查:是指对各个环节、各个环境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寻找隐患的过程。

4. 治理:是指对发现的隐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解决和整改的过程。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1.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制定实施计划。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3.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整改和治理。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职责
1.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

2. 管理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排查治理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实施。

3. 管理人员要负责对隐患进行整改和治理,并监督整改和治理的落实情况。

4. 管理人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和环保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三章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排查内容
1. 对各个环节、各个环境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包括设备设施、生产装置、办公设施、电气设备、防火措施、危险品存储等。

2. 排查包括常规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档案,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

第七条治理要求
1. 发现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治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 治理措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隐患修复和改善工作。

3. 完成治理后,要进行验收,并建立相关隐患治理的追溯机制。

第八条排查治理记录
1. 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相关记录要详实、真实、准确。

2. 每周要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3. 相关记录要保存至少两年,便于随时查询和查阅。

第四章整改与治理追溯
第九条整改要求
1. 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整改要及时进行,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整改的质量。

3. 整改结果要进行记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和验收。

第十条治理追溯要求
1. 针对治理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追溯分析,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将追溯结果用于优化和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激励
第十一条处罚和激励原则
1. 对发现的隐患和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排查治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十二条处罚和激励措施
1.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2. 激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1. 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2. 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工作,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估机制
1. 对排查治理工作要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进行相应的公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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