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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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
1、认真落实公司、区队两级领导____小时值班、带班制度。

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综采、开掘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次,分管党群部门的公司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次;其中____点和____点班下井次数不少于规定次数的四分之一。

业务科室领导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次,副职下井不少于____次。

包队科室科长每月下井不少于
____次。

基层区队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个(带班零点____个、四点____个),副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个(均为带班)。

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____个。

2、如因公司领导集中外出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八点班可由生产系统科室科长带班,零点、四点班由公司领导带班。

如带班矿领导因临时性事务不能下井,要与班子成员协商替带班,保证本班不空岗。

3、下井带班时,坚持与工人同下同上,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主要隐患为监控重点,并加强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特殊工种、跟班队干责任制的现场落实。

4、下井矿(科)领导必须坚持下井考勤,出井填报隐患卡工作制度。

如因隐患漏检、漏报而引发事故,应负相应安全责任。

5、生产及辅助区队队长严格按照矿规定的班次下井,____点、____点下井必须带班,副职带班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确保班班有领导。

6、带班下井期间,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严格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对现场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认真督促整改,对发生的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

7、违反带班工作制度的,依照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2)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行为,保障员工安全,在此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为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及煤矿领导下井的情况。

三、管理人员下井要求
1.管理人员包括煤矿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他们下井需经过公司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批,并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经验。

2.下井管理人员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安全帽、矿用安全鞋,并穿着合适的工作服。

3.下井前,管理人员需参加由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4.下井路线应明确,遵循安全通道和标识,不得擅自改变路线。

5.在煤矿的各个区域,管理人员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巡查,并及时了解矿井状况。

6.管理人员发现煤矿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煤矿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
1.煤矿领导脱产带班下井需经过公司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批,并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经验。

2.下井领导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安全帽、矿用安全鞋,并穿着合适的工作服。

3.下井前,煤矿领导需参加由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将其报备煤矿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备案。

5.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需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6.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煤矿的特点和规定进行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7.煤矿领导发现煤矿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煤矿安全部门或矿井管理部门。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职、开除等。

六、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和矿井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通知。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签订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安全,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行为。

三、职责
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煤矿领导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带领员工下井,直接参与生产活动。

1.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遵守煤矿相关安全规定,并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管理人员下井
2.1 管理人员下井是指煤矿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下井参与生产活动。

2.2 管理人员下井应事先向上级领导进行申请,并得到批准。

2.3 管理人员下井应在工作证明、安全帽、防护服等必要防护装备的配备下下井。

2.4 管理人员下井应遵守煤矿相关安全规定,并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2.5 管理人员下井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四、安全要求
1.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井前应对矿井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向相关人员报告安全情况。

2.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等,并按照要求佩戴。

3.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井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井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4.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停止生产工艺和操作程序。

5.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危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6. 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煤矿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带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将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甚至开除。

六、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操作。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4)
一、目的和意义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并提高煤矿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包括矿区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

三、内容
1. 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下井前应经过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矿井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

2. 每位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需要定期参加矿井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以保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下井前,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下井时,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与矿工保持联系,并及时向矿工提出安全指导和建议。

5.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执行矿井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

6.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始终保持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7. 下井期间,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8. 下井结束后,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

四、责任与制度执行
1. 矿区领导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2. 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参与安全培训及考核,并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严格遵守本制度。

3. 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根据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调离等。

4. 矿井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问题。

5. 全体管理人员和煤矿领导应共同维护矿井安全和稳定的生产环境,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违反或不符合矿井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管理人员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三条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煤矿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爆服、安全靴、防护手套等。

第六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煤矿现行安全生产制度,服从井口指挥,维护矿井的生产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照矿井的规章制度,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各种检查。

第八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井上与井下的工作联络、信息交流。

第九条对于不适合下井或有其他重要工作任务的矿井管理人员及煤矿领导,不得强制下井,应当委派专人负责代替工作。

第十条对于发生矿井事故或突发状况时,矿井管理人员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及时报告矿井总经理或相关领导,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不得违规违纪,不得私自离开上下井地点,不得随意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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