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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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量化、细化、可操作原则;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4. 绩效与激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量化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如事故发生率、隐患排查治理率等,进行量化考核;
2. 定性考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性考核;
3. 综合评价:结合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程序如下:
1. 制定考核计划: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
2. 成立考核小组:由安全生产部门牵头,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3. 考核实施:考核小组按照考核计划,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考核;
4.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要求整改;
5. 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奖惩、晋升等挂钩。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 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晋升、加薪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3. 对安全生产业绩不佳的单位和个人,降低绩效工资、取消晋升资格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