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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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公共卫生水平,预防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的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监管、依法处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处罚等职责。
二、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共卫生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公共卫生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持有和公示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持有和公示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保持和改善情况;
(六)消毒、杀虫、防鼠等卫生措施的实施情况;
(七)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卫生监督检查应根据不同场所、不同季节和公共卫生风险程度,确定检查
的重点和频率。
三、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第七条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分为: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复
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制定年度卫
生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时间、任务和责任单位。
第九条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有卫生监督执法
证件。
第十条卫生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了
解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卫生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由被检查单位或者
个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
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