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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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商铺招牌管理,保护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商铺的招牌管理。

第三条商铺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招牌设计应与商铺经营内容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2. 招牌应采用合适的尺寸和比例,不得超出规定限高限宽;
3. 招牌中的文字、图案应清晰、醒目,不得模糊或出现歪曲变形;
4. 招牌基底颜色应与建筑外墙或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第四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商铺招牌应当设置在商铺门头的合适位置,不得遮挡窗户或对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视觉干扰;
2. 商铺招牌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过多;
3. 商铺招牌应当与周边商铺招牌相互协调、统一。

第五条商铺招牌的维护和保养:
1. 商铺招牌应及时清洁,不得沾染污垢;
2. 商铺招牌有损坏、脱落或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 商铺招牌灯光设施应正常工作,不得出现闪烁、故障或夜间过亮等现象。

第六条商铺招牌的审批程序:
1. 商铺经营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商铺招牌设计图纸;
2. 商铺招牌设计图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3. 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对商铺招牌设计图纸进行审批;
4. 商铺经营者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制作和安装商铺招牌。

第七条商铺招牌的违规处理:
1. 商铺招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通知商铺经营者限期整改;
2. 商铺经营者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商铺招牌严重违规的,相关部门可责令其拆除,并处以较高的罚款。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铺招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管理结果。

第九条商铺经营者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于商铺招牌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二〇年〇月〇日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二)
通常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商铺招牌的合理布局和统一规范,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1. 外观设计规范:商铺招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外观设计要求,不能破坏城市景观和建筑风貌。

2. 尺寸和位置规定:商铺招牌的尺寸和高度应符合规定,不能遮挡窗户、排水口等设施。

商铺招牌的位置应统一安排,不能随意张贴或悬挂。

3. 材料和颜色规定:商铺招牌的材料应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使用易燃或有毒材料。

颜色的选择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 字体和内容规定:商铺招牌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内容应真实、合法,不能误导消费者或违反法律法规。

5. 照明和亮度规定:商铺招牌的照明应符合照明设计标准,亮度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周围居民或过往车辆的安全。

6. 维护和更换规定:商铺招牌的维护和更换工作由商铺经营者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必要时更换。

7. 执法和处罚规定:相关部门将对商铺招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予以警告、罚款或拆除等处罚措施。

请注意,具体的商铺招牌管理规定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商铺经营者在开业前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三)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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